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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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共 6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21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5、32、33、34、55、56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6、18、27~29、37、58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16、17、25、45、48 條
107.12.19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第 41、45 條
107.05.2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 21、52 條
106.10.30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月臨時會修正第 2、11、27、35、37、46、49 條
105.10.13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32 條
105.06.07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52 條
105.05.26第十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 6、16、21、23、24、36 條
105.03.21第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15、27、32、51 條
105.02.26第十屆學生議會二月常會修正第 6、9、11、12、14、15、20、24、28、33、34、36、51、52 條
104.09.11第十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第 23、24 條
104.03.21第九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全文 60 條
104.01.09第九屆學生議會一月常會修正第 31 條
103.10.19第九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6、20、26、30~32、34~37、39~43、47、50 條,新增第 38 條
102.12.15第八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新增第 42 條
102.11.24第八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第 34、37 條
102.04.24第七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 6 條
101.12.23第七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修正第 20、28 條
100.10.02第六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通過全文 49 條
99.12.18第四屆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訂定通過
前言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依循自由平等之原則,為追求獨立自主精神,深化校園民主,落實學生自治,維護學生權益,增進學生福祉,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以為全校同學共昭信守。

第一章 總 則
§1
會名
  • 本學生自治會名定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Student Association),對外簡稱「東大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成立依據
  • 本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設立之。
參照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
參照
大學法 第33條
參照
組織規程 第38條
參照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3
會址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東大學所在地;地址: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4
地位
  • 1.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 2.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5
職權
  •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之共同事務。
§6
三權體制
  • 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三個常設機關組成,並另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專責直接民權相關事務,學生行政中心下另設學生選舉委員會、會史編纂委員會,相關組織準則另訂之。
第二章 會 員
§7
資格
  •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並完成註冊程序者,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8
平等權
  • 會員無分校區、系級、職務、國籍、性別、宗教、種族等,在學生自治事務範圍內一律平等。
§9
權利
  • 1. 會員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 2. 會員有被選舉及對本會之事務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 3. 會員有權加入本會所屬組織、社團。
  • 4.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
  • 5. 會員依規定享有使用本會所持有之器材、設備、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各項資源。
§10
義務
  • 1. 依法繳納會費或其他自治費用。
  •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法規。
  • 3. 遵守本會各機關或所屬單位相關會議決定。
  • 4. 維護本會名譽。
  • 5. 會員違反上列規定或未盡義務者,本會得視情況,依法限制或終止基於本會參加活動或其它原應享有之全部或部分權利。
§11
退學生會費
  • 本會依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另訂立「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費退費辦法」。
§12
會長
  •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對內為本會學生行政中心首長。
§13
副會長
  • 本會置副會長一至二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15
職責
  • 會長之職權如下:
  • 1. 維持學生會整體運作。
  • 2. 會長得依法代表本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及其他校內外相關會議及活動,為當然學生代表。
  • 3. 依本章程之規定發布法規,發布命令及法律修正案,須經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 4.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簽訂條約。
  • 5. 向學生議會提名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一級首長、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學生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學生會顧問。
  • 6. 會長發布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一級首長與依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副署。
  • 7. 本會設會務會議,會商解決本會各機關間之爭執,並協調處理本會重大事務,由會長擔任第一次召集人,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 一、本會正、副會長、學生行政中心祕書部部長。
  • 二、本會學生議會正、副議長、祕書長。
  • 三、本會學生評議會正、副主任委員、祕書長。
  • 8. 會務會議相關規定另訂於《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務會議實行準則》
§16
出缺時之職權代理
  • 1.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依選舉公報順序依次代理,會長、副會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祕書部部長依次代理,祕書部部長亦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即召開常務會議選出代理會長。
  • 2. 由幹部代理會務時,應經會長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否則其執行不生效力,除會長已無法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生其效力。
  • 3.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 4. 副會長缺位時,會長應於一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經學生議會同意後於三日內公告,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5. 正副會長皆缺位時,由行政中心祕書長代行職權,若行政中心祕書長亦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本條第一項所指代理會長代行職權,如距會長任期屆滿之日超過三個月以上,應立即進行會長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6. 本會會長、副會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應於決議生效三日內函知相關組織及學務處。
  • 7. 會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會長代辦移交;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時,由祕書部部長代辦移交。
§17
新任正副會長出缺時之處置
  • 1. 會長於任滿之日解職,如新任會長尚未選出,或新任正、副會長尚未就職,由原任正、副會長代行職權,至次任正、副會長補選完成。
  • 2. 若經二次補選,次任正、副會長仍無法選出時,原任正、副會長應召開會務會議處理,會務會議得議決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經學生議會通過後擔任之。
  • 3. 原任正、副會長、祕書部部長均無法視事時,則依次應由原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原任學生評議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於學期結束前召開會務會議,召集原任行政中心正、副首長推選臨時正、副會長,直至經由選委會選出新任正、副會長。
§18
就職與宣誓
  • 新舊任會長應於每學年六月份公開辦理交接,新任會長應於交接就職之時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法規,盡忠職務,增進會員福利、保障會員權益,無負全校會員付託,謹誓。」
第三章 行政
§19
名稱及地位
  •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
§20
行政中心首長
  • 行政中心正、副首長,直接由學生會正、副會長擔任。
§21
各部會首長之產生
  • 1. 各部會首長未滿學士班二年級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2. 提名程序如下:
  • 一、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由會長提名,內容應有年級、經歷、部門規劃(可用附件),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 二、如遭學生議會否決任命,會長須於下次常會前重新提名,同一人選不得被提名超過兩次,期間職缺由會長命人代理。
§23
直屬幕僚部門
  • 學生行政中心設各直屬幕僚部門。
§24
直屬業務部門
  • 學生行政中心設各直屬業務部門。
§25
直屬委員會
  • 本會學生行政中心設學生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會史編纂委員會,其相關辦法另定之。
§26
政策性增減部門
  • 本會會長或會長當選人為實現競選時所提出之政綱,政見或施政理念,得斟酌實際情形,咨請學生議會同意,於學生行政中心增設或刪除章程所規定之處、部、會,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7
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 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 1. 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生會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質詢之權。
  • 2. 學生行政中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於該決議案送達學生行政中心七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前未經會長發布決議,此決議不生效力;覆議如經學生議會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且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則該決議自動生效,會長應立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 3. 學生會會長應於收到學生議會決議案七日內公告,如未公告亦未移請議會覆議,則由學生議會祕書處公告,公告後決議案即生效。
  • 4. 學生議會決議本條之決議案,應於七日內送達學生行政中心,若未送達亦未復議視同送達。
§28
各部會首長之更換
  • 若會長對一級幹部有不適任情形,得經會長提交學生議會,經議會同意後,會長應於七日內公告,經公告後該一級幹部立即解除職務。各部會首長對副部長有不適任情形,應提交會長核可,經會長同意後,該副部長立即解除職務。
第四章 立法
§30
名稱及地位
  •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及監察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31
任期
  • 議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32
議會職權
§35
兼任行政職之禁止
  •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部幹部及專員,評議委員會委員,系學會正、副會長及總務。
§36
議員之保障
  • 學生議員在會議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它不當之行為。
§37
議會經費
  • 學生議會預算由祕書處編列,並由議長核定概算後,送交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行政中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應加列第一預備金後併入學生會總預算案,送交議會審議;其決算亦同。議會預算上限為學年總預算百分之十。
第五章 司法
§39
名稱與地位
  • 本會設學生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掌理仲裁、申訴、評議等事項。
§40
評議員產生方式
  •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柒人,任期一年。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被提名人應列席。
§41
資格
  • 1. 評議委員應具本會會員資格,且有國立臺東大學班級、系學會、社團或學生會幹部以上之經歷,不得由當屆學生會幹部兼任。
  • 2. 每系每社團擔任評議委員不得超過二人。
  • 3. 評議委員因受彈劾處分、失去本校在學資格,或至他校研習超過一學期(含)以上者,由學生會會長補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遞補。
§42
保障
  • 學生評議委員在會議內相關之言論與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43
首長
  • 1. 學生評議委員會置正、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學生評議委員互選產生。
  • 2. 評議委員會置祕書長一人、祕書三人,經學生評議委員會核備後任命。
§44
祕書
  • 文書發函、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印信典守、開會記錄撰寫、核銷相關事宜、出席議會法案說明。
§45
評議會組成
  • 學生評議委員會下設祕書處,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46
職權
  • 1. 學生個人或團體涉及自治事項之爭議仲裁。
  • 2. 統一解釋學生自治會之相關法規及命令。
  • 3. 受理學生個人或團體申訴、議處學生會失職人員、監督學生會各項選舉、審查彈劾無效之訴。
  • 4. 詳細職責另訂於《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評議委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參照・另訂
學生評議委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47
學生評議委員會
  • 1. 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據本章程與其他自治法規,獨立行使職權。
  • 2. 學生評議委員會應將其解釋或裁判意見書對外並公告之。
§48
經費
  • 1. 學生評議委員會預算由祕書處編列,並由主任委員核定概算後,送交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行政中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應加列第一預備金後併入學生會總預算案,送交議會審議;其決算亦同。
  • 2. 其預算下限為學生會每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整。
第六章 經費
§50
經費來源
  • 1.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2. 會員繳交之會費。
  • 3. 舉辦活動之盈餘。
  • 4. 各項補助經費。
  • 5. 存款及利息。
  • 6. 募款所得。
  • 7. 其他收入。
§52
經費之存放
  • 1. 經費存放不得辦理提款卡。
  • 2. 當屆收入及歷屆結餘使用應分別訂立相關辦法。
  • 3. 帳戶之開設屬條約案,應經由議會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否則無效。
§53
預算與決算
  • 本會預算及決算相關實行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各級各種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
§54
各級各種學生自治組織
  • 本大學各學制、院、所、系、班、年級(如畢業班、新生班)學生得視需要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成立各該學籍範圍內之自治組織,為代表各該學籍範圍內在學學生之自治組織,並應依民主政治及應有程序自訂其章程。
參照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55
社團
  •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依程序申請籌組學生社團,並應依民主政治及應有程序自訂其章程。
參照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參照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56
學生宿舍自治組織
  • 1. 本校住校學生得視需要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成立各該宿舍範圍內之自治組織,為代表各該宿舍範圍內住宿學生之自治組織,並應依民主政治及應有程序自訂其章程。
  • 2. 賃居校外集合住宅,人數達 50 人以上者,得依意願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參照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參照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57
相互關係
  • 本會各機關於行使職權時,若涉及各級各種學生自治組織及各學生社團,應徵詢相關團體之意見,尊重其自治權限,保障其權益。對其相互間之爭議,應予調處,但不得干涉其內部自治事務。
第八章 附則
§59
議事準則
  •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議事準則。
參照
會議規範
§60
章程之修訂
  •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經會長發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