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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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8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議員行為法

共 2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1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20 條
第一章 總則
§1
參照
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4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4 條(議會之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各款行使職權: 一、議決學生會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二、議決學生會財產之處分。 三、議決學生會提案事項。…
§2
  • 本法所稱學生議員關係人,係指:學生議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第二章 倫理規範
§3
  • 學生議員代表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在學學生依法行使立法權及監察權,應恪遵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增進全體學生之最高福祉。
§4
  • 學生議員應努力貫徹值得本校學生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學生,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5
  • 學生議員代表學生議會於校外活動,應秉持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
§6
  • 學生議員對學生議會常會及臨時會(以下簡稱大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7
  • 1. 學生議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 八、攜入危險物品。
  • 九、其他違反學生議員應共同遵守之規則。
  • 2.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議處。
第三章 義務與基本權益
§8
  • 大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10
  • 學生議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
第四章 利益之迴避
§11
  •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學生議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12
  •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表決。
§13
  • 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舉發;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14
  • 1. 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得要求學生議員列席說明。
  • 2. 學生議員亦得主動向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提出說明。
第五章 紀律
§16
  • 審議懲處案件時,被移付懲處之學生議員得提出說明。
§17
  • 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得於學生議會常會、臨時會前六日召開委員會時,處理下列事項:
  • 一、大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處案。
  • 二、大會議決交付之懲處案。
  • 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大會議決交付之懲處案。
§18
  • 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審議懲處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大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 一、口頭道歉。
  • 二、書面道歉。
  • 三、停止出席、列席大會一次至三次。
  • 四、經出席大會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學生議員停權。
§19
  • 學生議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得由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大會決議之。
第六章 附則
§20
  • 本法自通過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