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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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6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彈劾法

共 9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2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3、4、8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4、5、6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2
  • 本法之彈劾對象適用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正副首長、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
§3
  • 學生議會祕書處收到彈劾案提案後,應於三日內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被彈劾人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告知會長及被彈劾人彈劾案之彈劾事由、開會日期及救濟方式。各項彈劾案經全體議員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且經出席議員總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立即停權,七日內未向評議會提出彈劾無效之訴,經評議會裁定通過或駁回申請,被彈劾人則立即解除職務。彈劾案之表決應以不記名投票為之。彈劾案之審議,應以公正公開為原則,彈劾案之決議與通過,應有充分事證。
第 二 章 彈劾權
§4
  • 彈劾案之提案,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詳敘事實,在未經學生議會審查決議前,原提案人得以書面補充之。彈劾案本文應載明被彈劾人之姓名及其應解除之職務、彈劾事由與證據附件等。被彈劾人得於提案人說明或議員之質詢後向主席要求進行答辯,時間以十分鐘為限,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延長答辯時間。被彈劾人得提出充足事證主張阻卻彈劾事由。
§5
  • 若被彈劾人為各部門正副首長,學生議會得要求會長就其違法失職之行為,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6
  • 違反非告訴乃論罪被起訴者,立即停止本會所有職務。違反非告訴乃論罪被起訴且經司法機關裁定有罪者,立即解除本會所有職務。本法所稱之怠職,係指學生公職人員依其所負之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者。本法所稱之瀆職,係指學生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職或收受不正當利益致使本會或人民蒙受重大損失者。左列事項得為彈劾事由:
  • 一、經學生議會認定有受賄、怠職且經議會勸導仍再犯、瀆職或圖利等情事。
  • 二、違反本會章程。
  • 三、違反本會自治法規。左列事項得為阻卻彈劾事由:
  • 一、緊急避險。
  • 二、法令行為。學生議會對阻卻彈劾事由之解釋,僅適用於本會自治法規明文規定者。
§7
  • 被彈劾人與主席不得為同一人。被彈劾人得於七日內向評議會提出彈劾無效之訴經評議會依法判定屬實,得宣告該彈劾案之決議無效,則被彈劾人復職。
§8
  • 學生議會為行使調查職權,可赴各部門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部門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必要時得約訪相關人員。學生議會需就訪談內容製作成逐字稿,由受訪人確認簽名俾便作為相關事證。
§9
  • 本法經學生議會全體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經會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