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複製懸缺時之處置辦法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應即函知學生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並依副議長順序繼任議長,並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擔任。副議長因故失去學生議會副議長一職時,應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副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副議長擔任。
§7⧉ 複製正副議長之停權議長停權則由副議長代理,若議長、副議長均停權,則由議員於三日內推舉出代理議長,並於最近一次將開議之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或副議長,且不得推選被解職停權人。其會議主席由議員互推之,補選議長及副議長任期自當選翌日起至原任議長及副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8⧉ 複製補選臨時會議議長及副議長之補選臨時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1.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同時舉行。2.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學生議員得進行推薦提名、政見發表環節。3. 議長及副議長補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不記名方式投票產生,並採相對多數決。4.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票,應各印列全體學生議員姓名,並由學生議員各圈選一人。5. 議長及副議長補選,以第一高票者當選之;若第一次投票最高得票,為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則進入第二輪選舉。6. 經議長提出,得辦理第二位副議長之選舉,以襄助議長處理會務。7. 補選之議長、副議長應於當選日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學生會行政中心祕書處、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