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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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7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正、副議長產生及繼任與補選辦法

共 13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3.22
修正沿革(1 次)
112.03.22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3 條
§2
正副議長之產生
  • 1. 學生議會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 2. 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一至二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並採相對多數決。
§3
任期
  • 本會議長及副議長任期一年,自當選該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4
出缺時之職權代理
  •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祕書長代理。議長、副議長、祕書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事先授權或事後承認一名議員代理。
§5
懸缺時之處置辦法
  • 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應即函知學生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並依副議長順序繼任議長,並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擔任。副議長因故失去學生議會副議長一職時,應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副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副議長擔任。
§6
正副議長之辭職
  •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若於休會時提出辭職,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7
正副議長之停權
  • 議長停權則由副議長代理,若議長、副議長均停權,則由議員於三日內推舉出代理議長,並於最近一次將開議之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或副議長,且不得推選被解職停權人。其會議主席由議員互推之,補選議長及副議長任期自當選翌日起至原任議長及副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8
補選臨時會議
  • 議長及副議長之補選臨時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同時舉行。
  • 2.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學生議員得進行推薦提名、政見發表環節。
  • 3. 議長及副議長補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不記名方式投票產生,並採相對多數決。
  • 4. 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票,應各印列全體學生議員姓名,並由學生議員各圈選一人。
  • 5. 議長及副議長補選,以第一高票者當選之;若第一次投票最高得票,為首二人以上同票數時,則進入第二輪選舉。
  • 6. 經議長提出,得辦理第二位副議長之選舉,以襄助議長處理會務。
  • 7. 補選之議長、副議長應於當選日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學生會行政中心祕書處、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
§9
交接及代辦手續
  • 議長被罷免、彈劾、死亡、辭職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復原者,應辦理交接手續,若未能完成交接(如:死亡)者,則由副議長代辦。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祕書長代辦移交。
§10
補選臨時會議提案限制
  • 正副議長補選期間,會議主席不得於大會提出組織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特殊預算案、人事任命案。
§11
繼任屆次
  • 繼任或經補選之議長其屆次同離任議長,並註明為繼任或補選之議長。
§12
適用及準用規範
  • 適用及準用規範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或依學生議會各項會議決議辦理。
§13
本辦法之修正
  • 本辦法之修訂本辦法由學生議會訂定通過,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