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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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0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務會議實行準則

共 1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5.17
修正沿革(3 次)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3、6、8、9 條
105.06.07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3、6、8 條
105.03.21第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訂定通過 10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2
目的
  • 為處理學生會重大事項,故特訂定本準則。
§3
主席之推舉及代理
  • 由會長擔任第一次會議召集人,並於第一次會議推舉會務會議召集人(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學生評議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依次代理主席。
§4
委員出席之代理
  • 委員之出席皆不可代理。
§5
諮詢人員之列席
  • 主席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以備諮詢。
§6
會議之召開
  • 會務會議於學生議會審議行政中心幹部任命案後召開之;由召集人或委員三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會;行政中心、學生議會應出席者各達三分之二出席,且學生評議委員會應出席者達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7
會議之決議
  • 會務會議決議應以各機關出席成員達成共識。
§8
議決之事項
  • 1. 下列事項應提至會務會議議決之,
  • 一、學校會議重大事項。
  • 二、學生會對外政策擴及相關單位之事項。
  • 三、涉及學生會各機構共同關係之事項。
  • 四、依法須提至會務會議處理之事項。並視需要將決議提報學生議會追認。
  • 2. 下列事項得提至會務會議議決之:
  • 一、學生會學生代表選派。
§9
議決之備查
  • 會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提報學生議會祕書處及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備查。第2頁共2頁
第 二 章 附 則
§10
準則之修正與公布
  • 本準則經學生議會通過,經學生會會長公布,即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