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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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3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暨常會職權行使法

共 6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4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58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7、22、30、35 條
112.06.09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21 條
111.10.2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60 條
第一章 總則
§1
立法理由
參照
組織章程 第32條
組織章程 · 第 32 條(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規定,行使職權: 1. 學生議會決議案通過後,應於七日內移送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行政中心應於收到後七日內公布之,…
參照
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4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4 條(議會之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各款行使職權: 一、議決學生會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二、議決學生會財產之處分。 三、議決學生會提案事項。…
§2
預備會議之召集
  • 一、學生議會舉行預備會議即首次常會,至遲應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結業日前。
  • 二、預備會議應由前屆議長召集,進行學生議員報到、宣誓就職、議長、副議長選舉、確認各委員會名單、議決該會期常會時間及議長交接儀式。
  • 三、若前屆議長因故不為召集。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新任議員親自召集、主動為之。
§3
預備會議之事項
  • 學生議會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員就職宣誓及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4
議員總額及門檻
  • 一、學生議會常會,須有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 二、前項學生議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
§5
出席及決議門檻
  • 學生議會常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6
開會額數及總額計算標準
  • 學生議會所設置各委員會會議準用前二項規定。
§7
親自出席會議
  • 出席會議,應由學生代表親自為之。
第二章 議案審議
§8
議案之議決
  • 一、學生議會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議決決議學生會法律案、預算案、人事任命案、彈劾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但其他法律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前項議案除組織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特殊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三、會長得提出第一項規定之法律案。但本項會長提案應提交兩名學生議員以上之具名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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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32條
組織章程 · 第 32 條(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規定,行使職權: 1. 學生議會決議案通過後,應於七日內移送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行政中心應於收到後七日內公布之,…
§9
第一讀會之程序
  • 一、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 二、行政中心或學生議員提出之議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常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議員提議,至少一人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 三、學生議員提出之法律案及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委員會或成立臨時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四、預算案、決算案經會長提出後,得由祕書處逕付財務委員會審查,視同已於常會完成一讀程序。
§10
委員會審查常會交付之議案
  • 各委員會審查常會交付之議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提出審查意見書,並附不同意見及原件。
§11
第二讀會之程序
  • 一、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常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 二、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 三、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議員提議,至少一人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12
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
  • 一、第二讀會,得就議案逐條表決、部分表決或全案表決。
  • 二、議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之原旨有異議,得由出席議員提議,至少一人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案一次為限。
§13
第三讀會之程序
  • 一、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議員提議,至少一人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二、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其他法規命令,及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僅可進行文字之修正。
  • 三、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參照・牴觸
§14
議案之撤回及併案審查
  • 一、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常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 二、議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 三、議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常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得不再討論。
§15
屆滿不予繼續審議之議案
  • 每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或法令另有規定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第三章 提出報告與質詢之規定
§17
施政方針及報告之提出
  • 行政中心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向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 一、行政中心應於每月議會常會召開十日前,將下月施政方針及上月之施政報告送達學生議會祕書處,列入議事日程會務報告事項,並由會長於常會提出報告。
  • 二、新任會長應於就職後二個月內,向議會提出年度施政方針之報告,並至遲於議會九月常會或每學年度上學期首次會議之召開日五日前,將報告送達議會祕書處。
參照
組織章程 第27條
組織章程 · 第 27 條(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1. 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
§18
施政方針及報告之特殊狀況
  • 一、行政中心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中心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議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 二、前項情事發生時,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及實行準則》第十條之規定,議長得召開臨時會,亦得邀請會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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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10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10 條(會議之種類)
1. 常會:每個月由議長召開一次,唯寒、暑假例外。 2. 臨時會:因議案需要,由議長主動召開或經至少全體議員五分之二連署得召…
§19
質詢類別及提出方式
  • 一、學生議員對於會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 二、前項口頭質詢分為學生議員個人質詢、學生議會綜合質詢,均以即問即答、一問一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議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於每月常會召開日七日前向議會祕書處登記之。但有出席議員提議,至少一人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詢答時間直接進行聯合質詢。
  • 三、個人質詢先於綜合質詢進行。
  • 四、經質詢議員同意,得採綜合答復。
  • 五、質詢時間不包含被質詢人答復時間。
§20
個人質詢之規範
  • 一、學生議員個人質詢,每人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十分鐘。將依議員事前登記質詢之時間順序進行詢答排序。當事前登記質詢之議員已詢答完畢,或無任何議員進行事前登記質詢,則將由議長決定常會詢答排序。
  • 二、學生議會個人質詢時,會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21
綜合質詢之規範
  • 一、學生議會綜合質詢,總計詢答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基礎,但得就學生議員個人質詢之結餘詢答時間進行累加,直至個人質詢與綜合質詢時間合計已達三個小時,將終止累加並直接結束詢答事項。
  • 二、學生議會綜合質詢時,會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22
質詢登記
  •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學生議員得於每月常會召開日七日前向議會祕書處登記之。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或電子之質詢單於常會召開日三日前送交議會祕書處,同時轉知行政中心。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一小時提出。
§23
備質詢未及部分之答復
  • 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會長或質詢議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下次常會召開日七日前以書面答復。
§24
議事日程詢答事項之編列
  • 一、學生議員行使《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祕書應列入議事日程詢答事項。
  • 二、行政中心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七日內,將書面或電子之答復送由議會轉知質詢議員,並由祕書協助列入議事日程詢答事項。
參照
組織章程 第27條
組織章程 · 第 27 條(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1. 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
§25
質詢之議題與範圍
  • 一、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議案主旨為限。
  • 二、質詢議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26
備質詢答復之義務
  • 一、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 二、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27
列席出席及請假辦法
  • 會長及各部會首長及各列席應親自出席議會常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請假辦法》之規定,於開會前檢送請假之理由及會長批准之請假書。若請假人為指定備質詢者,請假人應於會議前將備質詢之相關資料,委託會長、上級首長或相關權責單位報告之,並於開會前檢送附雙方簽名之委託證明書。
§28
質詢非自由討論
  •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第四章 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第五章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30
人事同意權決議之門檻
參照
組織章程 第15條
組織章程 · 第 15 條(職責)
會長之職權如下: 1. 維持學生會整體運作。 2. 會長得依法代表本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及其他校內外相關會議及活動,…
參照
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4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4 條(議會之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各款行使職權: 一、議決學生會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二、議決學生會財產之處分。 三、議決學生會提案事項。…
§31
被提名人之列席
  • 議會常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議會咨請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32
未獲同意之辦法
  •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議會咨復會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且再提名乙次也仍未通過者,會長應另提他人咨請議會同意。
第六章 覆議案之處理
§33
行政中心行使否決權
  • 行政中心得就議會決議之之法律案及其他議案之全部或一部,經會長核可後,移請議會覆議。
§34
覆議案之審議
  • 一、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議會常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 二、議會常會審查時,得由議會邀請會長列席說明。
§35
覆議案之門檻
  •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常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第七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37
議會行使監察權
  • 一、議會經常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二、議會於必要時,得經議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38
調閱過程方式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七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學生評議委員會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議會,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39
違反罰則
  • 學生會各機關或公職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議會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議會常會之決議,將其移送學生評議委員會依法提出仲裁。
§40
人員指派及編列
  • 一、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祕書長指派之。
  • 二、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議會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 三、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議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41
文件保存管理
  • 一、議會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議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 二、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42
調員人員之任務及其文件效果
  •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議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43
保密義務
  •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44
最後決議及處理方式
  • 一、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議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議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限。
  • 二、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議會處理。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45
舉行依據
參照
組織章程 第32條
組織章程 · 第 32 條(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依下列規定,行使職權: 1. 學生議會決議案通過後,應於七日內移送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行政中心應於收到後七日內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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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6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6 條(正、副議長之職權)
1. 學生議會議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學生議會。 2.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
§46
舉行要件
  •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主席同意,或委員會委員議決後,方得舉行。
§47
參與人員之規範
  • 一、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本校學生、師長、行政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專業能力之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 二、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48
資料檢送方式
  •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十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書面或電子之意見。
§49
公聽會之主持
  • 一、主席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公聽會。
  • 二、主席主持聽證會,必要時得由議事員、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50
公聽會之異議程序
  • 一、出列席人員認為主席於公聽會進行中處置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 二、主席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51
公聽會之終結
  •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於下次議會常會召開日七日前,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議會全體議員及出席者。
§52
公聽會之記錄
  • 一、公聽會應作成記錄。
  • 二、前項記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53
公聽會報告之效果
  • 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第十章 全校性學生意見諮詢投票
§54
舉行要件及其內容方式
  • 一、全校性學生意見諮詢投票之舉辦,應由提案人交由議會祕書處收件,學生議會審查通過後,二十個工作天內舉辦投票,投票截止二十四小時內公告投票結果。
  • 二、前項之提案,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投票選項及其說明。(三)預訂之投票日期。(四)宣傳報導之需要。
第十一章 命令、委員會決議之審查
§55
應提常會備查或向常會報告
  • 一、本會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議會常會備查。
  • 二、各委員會各項決議應向常會報告。
§56
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
  • 一、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之疑義,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即應交付常會審查。
  • 二、前項審查,經常會議決確有前項事由者,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 三、前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十日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應即失效。
§57
委員會決議違法之救濟程序
  • 出席學生議員對於各委員會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得經決議重付該委員會議決;或經出席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逕行變更之。
第十二章 附則
§60
公布日施行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