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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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實行細則

共 33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8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6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新增第 15 條,修正通過第 10、18、21 條,全文自行遞進至 33 條
112.03.22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11、12、20、24 條
109.05.11第十四屆學生議會五月臨時常會修正及新增第25、26、27、28、29、30、31條
108.05.24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 26 條
105.06.07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4、13、14、16-1、18 條
104.10.15第十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3、22、24 條
104.09.11第十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後通過全文 30 條
第一章 總則
§2
委員會人數
  • 除校級會議代表委員會、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及臨時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五位議員組成,且每位議員至多擔任兩委員會之委員。
§3
委員會之設置
  • 委員會之設置委員會應設置正、副主任委員各一人(除國立臺東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祕書一人(隸屬議會祕書處)。
§4
主任委員之選舉
  • 委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正、副主任委員。
§5
主任委員之職權
  • 1. 定時召開各委員會之例行性會議。
  • 2. 擔任各委員會例行性會議之主席。
§6
委員會成會條件
  • 各委員會會議需該委員會之委員半數出席,方可開會。
§7
會議列席之權利
  •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情列席人員報告及說明該議案,未出席者則暫緩審核。
§8
表決方式
  • 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表決是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沒過半則是否決,當贊成與否決同數或關鍵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9
會議規範
  • 除有特別規定外,則以內政部會議規範規定之。
§10
利益迴避原則
  •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開議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學生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12
聯席會議
  • 各委員會得依據議案需要,召開聯席會議議決提案,得由議長擔任第一次會議之臨時召集人,並再由各委員推選聯席會議正式召集人。
§13
會議公開原則
  • 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不得舉行祕密會議。
第二章 財務委員會
§14
成員之組成
  • 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設財務委員會,得由議長擔任第一次召集委員,並置委員五人,由議員互推之。
§15
委員會之召開
  • 本委員會之召開須在大會通過提案後,由召集人十日內召集各委員進行開會審議。但決算之審議不在此限。
§16
委員會之職權
  • 1. 審議預決算及特殊預算。
  • 2. 委員得於議會常會、臨時會召開時,進行經費暨財務稽核,向學生會會長、學生會副會長及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要求進行財務狀況報告。
  • 3. 系學會補助經費之受理機關。
第三章 活動委員會
§17
成員之組成
  • 議會設活動委員會,得由議長擔任第一次召集委員,並置委員五人,由議員互推之。
§18
委員會之召開
  • 1. 本委員會之召開須在大會通過提案後,由召集人十日內召集各委員進行開會審議。
  • 2. 本委員會得於學生會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召開,學生會撰寫之活動成果報告應於議會下次常會、臨時會前五日送達議會祕書處。
§19
委員會之職責
  • 1. 負責監督學生會舉辦活動之執行狀況,委員會於每次舉辦活動當日需至少派一員參加。
  • 2. 活動委員會呈交學生會之活動建議報告,並於學生議會常會開會時報告學生會活動之執行狀況。
  • 3. 活動建議報告在委員會召開後七日內交一份備份給學生會。
  • 4. 學生會召開活動相關會議,學生會應明確告知開會時間,且不得拒絕活動委員參加。
  • 5. 系學會補助經費之監察機關。
第四章 程序暨法規委員會
§20
成員之組成
  • 議會設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得由議長擔任第一次召集委員(且為當然委員),並另置委員四人,由議員互推之。
§21
委員會之召開
  • 本委員會應於學生議會常會、臨時會前六日召開,編擬議程表。
§22
委員會之職責
  • 1. 議程編擬事項。
  • 2. 檢視各項議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學生議會職權之審議。
  • 3. 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安排。
  • 4. 大會所交予議事程序相關問題之處理。
  • 5. 研擬法規是否符合規定並給予建議。
  • 6. 大會所交予學生議會紀律相關問題之懲處。
§23
提案單
  • 1. 提案單一律交至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處理,審議後編入議程。
  • 2. 提案單者需在本委員會開會前送達,逾期者延至下次程序暨法規委員會開會審議之。
第五章 校級會議代表委員會
§24
成員之組成
  • 議會設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校級會議代表委員會,組成由出席校級會議(不含獎懲委員會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之學生議員、學生會成員共同組成,本委員會關於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成員出席,如有出席需至少包含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一名,其成會人數為五人。
§25
委員會之召開
  • 每學期固定召開兩次,遇討論重要議題之校級會議,得臨時召開之。
§26
委員會之職掌
  • 1. 討論重要校級會議議程。
  • 2. 主動記錄並宣傳各校級會議之記錄。
  • 3. 爭取學生代表參與校級會議之權利。
  • 4. 推動學生參與校務發展及研究
第六章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
§27
成員之組成
  • 1. 議會設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分為受理單位與監察單位。受理單位由財務委員會與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財務部共同組成。監察單位由活動委員會與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社團部共同組成。
  • 2. 本委員會各單位須設置召集人一位,於第一次會議選出,由各委員互推之。
§28
委員會之召開
  • 1. 受理單位之召開須在大會通過補助提案後,由召集人十日內召集各委員達三人以上得進行開會審理。
  • 2. 監察單位之召開需在收到成果報告書後,由召集人二周內召集各委員達三人以上得進行開會審理。
§29
委員會之職責
  • 受理單位之職責如下:
  • 一、受理與審查國立臺東大學系學會活動補助之申請。
  • 二、決定補助之細項與金額。
  • 三、保存國立臺東大學系學會活動補助之成果報告書,需保存四年方可銷毀。監察單位之職責如下:
  • 一、審查國立臺東大學系學會活動補助之成果報告書。
  • 二、決定實際補助細項與金額。
  • 三、保存國立臺東大學系學會活動補助之申請表與成果報告書,需保存四年方可銷毀。
§30
利益迴避原則
  • 如補助案於大會之提案人為委員會成員時,不得列為出席者,亦不能參與重要決策。
第七章 臨時委員會
§31
臨時委員會之設立
  • 學生議會因應特殊需求或必要時,得設置臨時委員會。
§32
臨時委員會之法源
  • 依大會決議設置之臨時會,應照本細則第一章規定之。
第八章 附則
§33
本細則修正及施行
  • 本細則由學生議會半數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