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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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0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及實行準則

共 31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15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4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3、15、20、28 條
106.10.1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6、11、15、19 條
105.10.13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20 條
105.06.07第十一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15、20 條
105.03.21第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11、14、18、20 條
105.02.22第十屆學生議會二月常會修正 6、8、11、13、15、17、18、19、20、21、23、28 條
104.09.11第十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全文 30 條
104.01.09第第九屆學生議會一月常會修正全文 33 條
103.10.19第九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1、11、15、19、20、21、23、24、26、28、33 條及法規名稱
102.11.24第八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第 9 條
102.03.24第七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21 條
101.10.21第七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修正第 24、26、28 條
100.11.05第六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通過全文三十三條
100.01.07第五屆學生議會第四次常會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2
名稱
  •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代表國立臺東大學全體學生負責監督學生會之經費運作及法條的審定。(以下簡稱議會)
§3
任內議畢原則
  • 學生會所提之議案應於同屆學生議會任內議畢,不得延至下屆審議。
§3-1
  •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學生會所提之議案無法於同屆學生議會任內議畢,則應經由下屆學生會就任後,於一個月內召開會務會議,優先審議之。
第二章 職 權
§4
議會之職權
  • 學生議會依下列各款行使職權:
  • 一、議決學生會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 二、議決學生會財產之處分。
  • 三、議決學生會提案事項。
  • 四、議決議會提案事項。
  • 五、修訂學生會相關法規。
  • 六、舉辦公聽會或全校性之學生意見諮詢投票。
  • 七、監察學生會預算之使用。
  • 八、行使行政中心各部首長及評議委員會委員任用同意權。
  • 九、其他依法規賦予之職權。
  • 十、前述職權之行使及學生議員行為之規範,另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暨常會職權行使法》《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議員行為法》定之。
§5
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 議會對學生會預算不得提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學生會預、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學生會正、副會長及相關負責人列席說明並備詢。
§6
正、副議長之職權
  • 1. 學生議會議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學生議會。
  • 2.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事先授權或事後承認一名議員代理。
  • 3. 議長缺位時,由學生議會副議長代理,並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擔任;副議長因故失去學生議會副議長一職時,應於最近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副議長,且不得推舉原任議長、副議長擔任。
  • 4.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 5.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 6.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函知學生會。
  • 7.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祕書長代辦移交。
§7
公聽會
  • 1. 公聽會之舉辦,應以學生議會全體之名義為之。
  • 2. 公聽會之場地、海報及器材等以學生議會名義借用,其流程由學生議會籌備。
§8
全校性學生意見諮詢投票
  • 1. 全校性學生意見諮詢投票之舉辦,應由提案人交由議會祕書處收件,學生議會審查通過後,二十個工作天內舉辦投票,投票截止二十四小時內公告投票結果。
  • 2. 前項之提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案由。
  • 二、投票選項及其說明。
  • 三、預訂之投票日期。
  • 四、宣傳報導之需要。
第三章 開會及會期
§9
會期
  • 一屆任期即為完整之會期,自七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10
會議之種類
  • 1. 常會:每個月由議長召開一次,唯寒、暑假例外。
  • 2. 臨時會:因議案需要,由議長主動召開或經至少全體議員五分之二連署得召開之。
§11
議員出席
  • 1. 學生議員本人應親自參與議會內部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參加或行使職權。
  • 2. 學生議員無故缺席議會內部各項會議達三次或因公、喪、分娩、特殊公假、病假以外之因素請假次數達六次者,於出缺勤狀況結算公告後立即停權。
  • 3. 議長、副議長因公、喪、分娩、特殊公假、病假以外之因素請假次數達三次者,於出缺勤狀況結算公告後立即停止該議長或副議長之職權。
§12
會議之主席
  • 1. 學生議會開會時,由議長擔任主席,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
  • 2. 議長、副議長同時因故暫時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代理。
§13
成會及表決之門檻
  • 1. 學生議會非有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扣除請假及離職者)出席,不得開議。
  • 2. 前項學生議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在任人數為計算標準。
  • 3. 議會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4. 學生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14
利益迴避原則
  •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學生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15
會議公開原則
  • 學生議會會議,除各委員會另有規定者外,應公開且於開議十四日前公告後舉行。不得舉行祕密會議。
§16
議會議事規則
  •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依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議事準則。
參照
會議規範
§19
停權處理
  • 1. 議長應於每月一日結算所有議員之出缺席狀況並於三日內公告之。
  • 2. 議員停權須於一周內行文通知該系,由選委會協同該系系學會補選之,並不予以發放相關證書及敘獎並追回相關聘書及任期內敘獎。
  • 3. 議長停權則由副議長代理,若議長、副議長均停權,則由議員於三日內推舉出代理議長,並於最近一次將開議之常會或臨時會推舉新任議長或副議長,且不得推選被解職停權人。
§20
提案日程
  • 提案分為臨時提案及一般提案:
  • 一、臨時提案:出席學生議員亟待解決事項,以要求學校或行政中心之行政作為為限(不得為法律案),應經至少兩人連署,於當次常會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前送達本會祕書處;每人每次常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其議程編排應於重要緊急議案之後,提案人之說明以五分鐘為限。
  • 二、一般提案:(一)法律案須至少兩名議員連署。(二)各單位及學生議員之提案應於本會開會十日前送達本會祕書處。(三)惟六月常會之一般提案得經財務委員會與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同意,於本會開會三日前送交至本會祕書處。
§21
會議資料獲取
  • 祕書處應於常會前四日主動提供議員會議資料(含會議議程、提案單、附件等書面或電子檔),並公告相關網站。
§22
學生議會旁聽實行細則
  • 議會之學生議會旁聽實行細則另訂之。
第四章 直屬部門
§23
祕書處
  • 1. 學生議會下設祕書處,置祕書長一人,並依業務需要,得置副祕書長一人,祕書若干名,由議長報告大會後任命之。
  • 2. 祕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祕書。副祕書長承議長之命,襄助祕書長。
§24
祕書處組織實行細則
  • 議會之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祕書處實行細則另訂之。
§25
各委員會之設置
  • 1. 議會設下列委員會:
  • 一、財務委員會
  • 二、活動委員會
  • 三、程序暨法規委員會
  • 四、校級會議代表委員會
  • 五、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補助審理委員會
  • 2. 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臨時委員會。
第五章 大會決議
§27
決議執行原則
  • 學生議會議決案函送學生會執行,學生會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若說明不為議會接受,得報請評議委員會核辦。
§28
決議之覆議
  • 1. 學生行政中心對學生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
  • 2. 學生會如認為決議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送達學生會七日內附具理由,送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且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則該決議自動生效。
§29
決議之位階
  • 學生議會議決之事項與憲法、中央法令或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六章 附 則
§30
準則之修正與公布
  • 本準則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通過,經會長發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