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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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4.3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推舉暨罷免辦法

共 2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6.06
修正沿革(4 次)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0、12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6、12、13、19 條
106.11.27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13、15~20 條
100.10.20第六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訂定通過全文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1
成立依據
參照
大學法 第33條
參照
組織章程 第58條
組織章程 · 第 58 條(校級學生代表)
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應派員出任各種校級會議代表,其推舉及罷免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推舉暨罷免辦法》。
參照
組織規程 第39條
§2
校級會議之定義
  • 校級會議定義:
  • 一、校務會議及相關委員會
  • 二、行政會議
  • 三、學生事務會議
  • 四、教務會議
  • 五、校課程會議
  • 六、總務會議
  •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 八、學生獎懲委員會議
  • 九、膳食委員會議
  • 十、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議
  • 十一、衛生委員會議
  •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及相關委員會
  • 十三、環境安全衛生教育管制委員會議
  • 十四、其餘明訂需學生代表參加之全校性會議及委員會
§3
學生代表
  • 前條校級會議之出列席學生會人員為本法規範之學生代表(以下稱:學代)。學代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
§4
學生代表之資格
  • 學生會正副會長、行政中心副部長級以上幹部、學生議會議員得為本辦法之被推舉人。
第二章 專由會長及議長出任之學生代表
§5
專任學代更換之禁止
  • 本校各類校級會議設置要點規定專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學生會成員出任之學代(以下稱:專任學代)於任期內不得更換。
§6
專任代表互相代理
  • 專任學代由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權益及祕書部幹部、議長、副議長、議會祕書長代理,若以上皆無法出席,則適用第十二條。
第三章 非專由出任之學生代表
§7
當然代表
  • 學生會會長、行政中心祕書部部長及學生議會正副議長為校務會議之當然代表。
§8
會議名額之分配
  • 專任學代外學代名額,應由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平均分配。
§9
學生議員出任優先原則
  • 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無法平均分配時(多一名額),應由學生議員優先出任。
§10
學生代表之推舉
  • 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代推選:
  • 一、行政中心由會長提出名單後提案至議會常會備案。
  • 二、議會於常會進行政見發表後進行無記名投票,若無人志願或同票數則以抽籤定之。前項學代名單於選舉產生後,會長應於三十日內對外以書面公布張貼,應併行將名單發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11
學代席次
  • 專任學代外,學代出任之席次如下:
  • 一、會長、議長:不限席次。
  • 二、副會長、權益部或祕書部幹部、副議長:三席。
  • 三、議員:二席。
  • 四、第二款外行政中心幹部:一席。
§12
代理之資格
  • 行政中心代理順位:
  • 一、會長、副會長
  • 二、權益部或祕書部幹部
  • 三、行政中心幹部
  • 四、議長、副議長
  • 五、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
  • 六、行政中心部員、議員學生議會代理順位:
  • 一、議長、副議長
  • 二、議會正副祕書長、議員
  • 三、會長、副會長
  • 四、學生議會祕書
  • 五、權益部或祕書部幹部
  • 六、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 學生代表之代理
§13
代理之方式
  • 學代代理應由委託人於會議前擬具一式兩份委託書,一份由學生議會祕書處留存,一份由受託人留存。
§14
代理違反本法對本會不生效力
  • 學生代表之代理違反本法之強制、禁止規定者,其行為對於學生會不生效力。
第五章 學生代表之彈劾及罷免
§15
專任學代彈劾代理及罷免
  • 專任學代不得彈劾及罷免。原本職務受彈劾確定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校級會議學代職務,由學生會其餘具學生代表資格者代理,並應盡速提出名單於議會常會通過。
§16
議會學代彈劾或議員罷免代理
  • 學生議會學代彈劾及原職務罷免:
  • 一、彈劾再審期該職務由學生議會常會指定一名學生議員代理之。
  • 二、彈劾確定及原本職務罷免通過後,由議會常會選出新任學代。
§17
其他學代罷免及彈劾時之代理
  • 行政中心學代彈劾:
  • 一、彈劾再審期該職務由幹部會議指定一名行政中心幹部代理之。
  • 二、彈劾確定通過後,由學生會其餘具學代資格者代理,並應盡速提出名單於議會常會通過。會長或副會長學代彈劾適用前項;原職務罷免適用前條第二款。
第六章 附 則
§18
提案違背議會決議之禁止
  • 學代於校級會議提案,不得違背議會之決議,提案前應先送議會常會通過,如有緊急情勢應先知會學生議員,並於事後追認。
§20
本辦法之修訂
  •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經會長發布並報請學務處備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