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複製成立依據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五十八條及《國立臺東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訂定之。參照《大學法》 第33條參照《組織章程》 第58條組織章程 · 第 58 條(校級學生代表)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應派員出任各種校級會議代表,其推舉及罷免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推舉暨罷免辦法》。參照《組織規程》 第39條
§2⧉ 複製校級會議之定義校級會議定義:一、校務會議及相關委員會二、行政會議三、學生事務會議四、教務會議五、校課程會議六、總務會議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八、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九、膳食委員會議十、圖書資訊發展委員會議十一、衛生委員會議十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及相關委員會十三、環境安全衛生教育管制委員會議十四、其餘明訂需學生代表參加之全校性會議及委員會
§10⧉ 複製學生代表之推舉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代推選:一、行政中心由會長提出名單後提案至議會常會備案。二、議會於常會進行政見發表後進行無記名投票,若無人志願或同票數則以抽籤定之。前項學代名單於選舉產生後,會長應於三十日內對外以書面公布張貼,應併行將名單發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12⧉ 複製代理之資格行政中心代理順位:一、會長、副會長二、權益部或祕書部幹部三、行政中心幹部四、議長、副議長五、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六、行政中心部員、議員學生議會代理順位:一、議長、副議長二、議會正副祕書長、議員三、會長、副會長四、學生議會祕書五、權益部或祕書部幹部六、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
§17⧉ 複製其他學代罷免及彈劾時之代理行政中心學代彈劾:一、彈劾再審期該職務由幹部會議指定一名行政中心幹部代理之。二、彈劾確定通過後,由學生會其餘具學代資格者代理,並應盡速提出名單於議會常會通過。會長或副會長學代彈劾適用前項;原職務罷免適用前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