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 回總覽
行政 · 1.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共 55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9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43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4、24、28、29、33、48、51~53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3、43 條
107.05.2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43、50 條
105.04.26第十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9、11、12、15、17、18、19、20、23、24、29、 31、39、40、43、51、52、53、54 條
105.03.21第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1 條
101.04.29第六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 12 條
100.11.05第六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第 1、3、11、12、28、43、54 條,新增第 9 條
100.05.05第五屆學生議會常會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2
目的
  • 1. 學生會預算之編列、審議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 2. 預算之編制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之所需。
§3
定義
  • 1. 學生會各單位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 2. 概算經學生會長提出於學生議會,未經審議通過者稱預算案。
  • 3. 預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公佈者,稱法定預算。
  • 4.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單位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4
經費
  •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5
收入
  • 稱期收入者,謂該預算期間全體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各項補助、贊助金、學年上學期之結餘及其他收入。
§6
支出
  • 稱期支出者,為預算期間內一切支出與其預備金。
§7
預算應編列收入支出
  • 學生會之期收入、期支出及前年同期決算金額應編入預算之中。
§8
預算之種類
  • 預算共分下列兩項:
  • 1. 總預算:學生會就每一學期之收支預算總額稱為總預算。
  • 2. 單位預算:各單位依活動別及項目別所編列之預算,稱為單位預算。
§9
選舉委員會之預算
  • 選舉委員會預算編列上限為總收入之百分之二,但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整。
§10
預備金
  • 1. 預算應設預備金,而預備金分為第一與第二預備金。
  • 2.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經學生議會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11
第一預備金
  • 第一預備金於各款預算中編列,其金額不超過扣除第一預備金之該款項總支出百分之三。
§12
第二預備金
  •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編列,其金額應為不包含第二預備金之總支出之百分之五。
§13
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 1. 各部門不得於預算所定之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有投資之行為。
  • 2.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14
收支平衡原則
  • 學生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期支出不得多於期收入。
§15
債務之禁止
  • 學生會不得與其他團體或個人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16
編列預算之禁止
  • 未依組織法規設立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18
募款活動收入受審查原則
  • 學生會辦舉辦之活動、公關及贊助所得之收入與使用均應向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應經財務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分配其用途,並應將相關資料公佈之。
第二章 預算之籌畫與編列
§19
資產清冊
  • 1. 學生會應於每任期結束時製作資產清冊,內容分為消耗及非消耗品,於預算案送審時一併附上。
  • 2. 每一年度資產清冊至少需保留三年。
§20
財務部之職權
  • 學生會之預算由行政中心財務部(以下簡稱財務部)負責彙編。
§21
預算之編製
  • 財務部編製學生會預算,依下列行之:
  • 1. 財務部有向會長提出上一學期收支情形之義務。
  • 2. 各單位擬定期計畫與概算,送交財務部。
  • 3. 各單位之概算經學生會長及財務部核定後,送學生議會審議之。
§22
預算之說明原則
  • 學生會預算應附活動計劃及經費說明。
§23
議會、評議會預算之編列
  • 1. 學生議會之預算由學生議會祕書長擬定,經議長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預算中。
  • 2. 學生評議委員會之預算,由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擬定,經評議委員會主委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預算中。
§24
預算編列之呈送
  • 1. 財務部將各預算彙核整理,呈學生會會長核定簽署後,並附上說明資料,於下列時間前送交學生議會之程序暨法規委員會。
  • 2. 開學後一月內如有舉辦活動,應於上一個學期結束兩週以前送交。總預算案應於開學後兩週內送交。
§25
出納會計分立
  • 財務部中應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得相互兼任。財務部長亦不得兼任其中任一職。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26
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案時,由會長、財務部長列席,分別報告工作計畫、收入及預算編製之經過;必要時,得請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27
不得增加支出原則
  • 議會對於學生會之預算,不得提出增加支出之提議。
§28
不得更改預算原則
  • 學生會預算案在送交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後,不可更改其內容。
§29
審議期限
  • 1. 學生議會應於收到學生會預算案後兩週內審查完畢。
  • 2. 於預算案未通過前所簽訂之合約,視同無效且經費將不予核銷,除會長另行提案,議會開會特別同意除外。
§30
審議原則
  • 議會對預算案之內容不可採部分部門通過,部分部門否決之決議。
§31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
  • 1.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 2.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 3. 前兩項之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32
預算未通過之處理
  • 預算案之審議,若有部分有疑異或因未於時限內送交預算案和相關資料,以致不能於法定時限內通過,由學生議會議定補救辦法,並通知學生會會長。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33
法定預算之執行
  • 各單位應按法定預算,由財務部來核定行使該學期之分配預算。
§33-1
法定預算之借支
  • 1. 各單位因故須事前提領法定預算,稱為預支。
  • 2. 須於使用前一週填寫借支款項申請單,經學生會會長、學生會財務部部長、學生會財務部經手人以及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核章後,方得申請。
  • 3. 單張借支款項申請單金額超過新臺幣參千元整,須經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開會審理通過。
§34
法定預算核定原則
  • 核定之情形若有誤者,以法定預算為準。
§35
結餘繳回原則
  • 各單位若於學期結束有剩餘款項,須繳回財務部,稱為結餘。
§36
經費流通禁止
  • 各部門及各活動之經費,禁止流通使用。
§37
第三十六條之例外
  • 但經由學生議會通過或第二預備金者,不在此限。
§38
未使用經費之處理
  • 決算日後,各部處經費尚未使用者,應停止使用,結算剩餘應轉入下學期使用,但於任期交接時,除另有他法外,應轉入保管帳戶內,不得任意使用。
§39
透付之處理
  • 誤付、透付及依法墊付,在決算日後繳還者,視為結餘,但尚未在下學期繳交總預算案前繳還者,不得納入新一學期的預算中。
§40
預備金之使用
  • 第一預備金:各部門執行分配預算如遇有經費不足時,可轉請財務部備案,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但需事前發函學生議會,裁量之標準由會長決定。第二預備金:該款第一預備金使用完畢或不夠時,由會長提案至學生議會,經過半數決通過後才能使用。
§41
經費之存放
  • 學生會之經費應存放於銀行或郵局之學生會專屬帳戶中。
§42
學生議會調查權
  • 學生議會對本會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調閱相關資料文件或索取副本,學生會各單位收到要求後,應於三日內予以回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之。
§43
經費提領
  • 經費提領應填具傳票,經財務部部長、祕書部部長、學生會會長核章後,經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主委於填具傳票後三日內審核核可後,財務部方能向郵局或銀行提領使用。如未經主委核可通過,則交由財務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44
得請求追加預算之情形
  • 有下列情形可請求追加預算:
  • 1. 依法或議會決議增加業務以致經費增加時。
  • 2. 依法或議會決議增設新單位時。
  • 3. 所辦活動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 4. 依有關規定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45
追加期出預算經費之平衡
  • 前條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46
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預算案之規定。
§47
得提出特別預算之情事
  • 各單位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每一期間總預算案外,提出特別預算,如無法清楚認定為特別預算之情事,應由議會開會認定之。
§48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
  • 1.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預算案之規定。
  • 2. 但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可先支付其一部份。緊急情勢之認定由學生議會決議之。
§49
特別預算之財源
  • 如校內外補助款不足時,財源獲得優先順序為
  • 1. 事件歸屬該科之第一預備金。
  • 2. 第二預備金。
  • 3. 歷年總結餘。
第六章 附 則
§50
違法之處理
  • 1.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財務損失者,會長應責成財務部長檢具必要相關資料及證據,將相關證據提交校方處理,並應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提出懲處,並適情節向我國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必要法律行為,以維本會利益。
  • 2. 前項損失金額超過壹千元,應由學生議會或學生會具名公告失職情形。
§51
法定預算保留年限
  • 1. 每一期法定預算,應至少保留三年。
  • 2. 法定預算一式二份,分別由財務部留存及會長發函議會祕書處保管。
§52
預算之公布
  • 預算案經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對外以書面公布張貼,應併行將法定預算及活動大綱公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53
預算案表格式之決定
  • 預算案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期收入、去年期收入單位名稱、歷屆總結餘、預算科目、摘要、預算金額、百分比、附註說明以及去年同期結算數。
§54
本法修訂及實施
  • 本辦法由學生議會訂定通過,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