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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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4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會議列席暨旁聽規則

共 1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3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8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 條,全文自行遞進至 17 條
104.09.11第十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後通過全文 16 條
第一章 總則
§2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
  • 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列席暨旁聽席之規範,依本規則規定。
  • 2.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或依學生議會各項會議決議辦理。
§3
名詞定義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列席:指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會各部部長、副部長、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各活動之負責人(非議員,非旁聽者)等。學生議會以正式函件邀請到會列席備詢之人員。
  • 二、旁聽席:指經學生議會旁聽報名,同意各項旁聽規定之人員,於會議現場發給旁聽證並登記旁聽證序號。
第二章 列席人員之規範
§4
一般列席發言地位之取得及禁止項目
  • 列席經由會議主席同意,始得發言,但發言內容僅得就該議案表達所屬單位之看法,不得有詢問出席或有發言不當之情形。
§5
  • 邀請列席之邀請程序、發言地位之取得及禁止項目
  • 1.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得針對特定議程,依會議性質經學生議會祕書處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同意,發函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2. 邀請列席僅得於該議程審議時,經由會議主席同意,就該議案表達所屬單位之看法,發言內容不得有發言不當之情形。
§6
答詢之禁止項目
  • 列席答覆學生議員質詢時,應即就質詢事項答覆,並應注意發言禮貌,不得有反質詢或有言語不當之情形。
§7
議場秩序之維持
  • 列席於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不得有任何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8
違反之處分
  • 1.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會議主席得強制其離場;若學生議員提起抗議,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 2. 會議主席亦得就前項紀律相關問題,併同裁示交付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懲處。
§9
攜帶物品之限制
  • 1. 列席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錄音機、錄影機、攝影機及各項具錄影、錄音功能之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
  • 2. 上述物品若為質詢所需之物品則不在此限。
第三章 旁聽席之規範
§10
旁聽證之核發
  • 學生議會會議之旁聽證,經祕書處同意後,由學生議會祕書長核發。
§11
旁聽證之使用及繳回
  • 1. 旁聽席應出示旁聽證者,方得進入旁聽,於會議途中離席者,欲再進入議場須憑旁聽證進入旁聽,會議結束後旁聽席須繳回旁聽證。
  • 2. 旁聽證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12
服儀
  • 大量裸露、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13
攜帶物品之限制
  • 1. 旁聽席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錄音機、錄影機、攝影機及各項具錄影、錄音功能之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
  • 2. 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14
旁聽席應遵守之事項
  • 1. 旁聽席於會議進行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聊天、喧鬧、鼓掌、做手勢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
  • 2. 違反者,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15
旁聽證使用之限制
  • 1. 旁聽證於祕密會議不適用之。
  • 2. 如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召開祕密會議時,旁聽席應立即離場,並不得再入場。
  • 3. 違反者,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16
旁聽證
  • 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會議旁聽證由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製之。
  • 2. 旁聽證若有遺失或汙損不堪使用等情形發生,應向祕書處申請補發以及辦理賠償等事項。
第四章 附則
§17
施行日期
  •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祕書處會議通過後上呈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自通過日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