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複製立法依據本規則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暨常會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之。參照《暨常會職權行使法》 第58條暨常會職權行使法 · 第 58 條(議事規則)學生議會議事規則,以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議事準則及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會議列席暨旁聽規則》另訂之。
§3⧉ 複製名詞定義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列席:指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會各部部長、副部長、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各活動之負責人(非議員,非旁聽者)等。學生議會以正式函件邀請到會列席備詢之人員。二、旁聽席:指經學生議會旁聽報名,同意各項旁聽規定之人員,於會議現場發給旁聽證並登記旁聽證序號。
§5⧉ 複製邀請列席之邀請程序、發言地位之取得及禁止項目1. 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得針對特定議程,依會議性質經學生議會祕書處會議或各委員會會議同意,發函邀請相關人員列席。2. 邀請列席僅得於該議程審議時,經由會議主席同意,就該議案表達所屬單位之看法,發言內容不得有發言不當之情形。
§8⧉ 複製違反之處分1.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會議主席得強制其離場;若學生議員提起抗議,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2. 會議主席亦得就前項紀律相關問題,併同裁示交付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懲處。
§9⧉ 複製攜帶物品之限制1. 列席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錄音機、錄影機、攝影機及各項具錄影、錄音功能之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2. 上述物品若為質詢所需之物品則不在此限。
§11⧉ 複製旁聽證之使用及繳回1. 旁聽席應出示旁聽證者,方得進入旁聽,於會議途中離席者,欲再進入議場須憑旁聽證進入旁聽,會議結束後旁聽席須繳回旁聽證。2. 旁聽證應佩掛於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13⧉ 複製攜帶物品之限制1. 旁聽席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錄音機、錄影機、攝影機及各項具錄影、錄音功能之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2. 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