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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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2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共 26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6.06
修正沿革(5 次)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13、22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8、13、25 條
107.05.2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3、25 條
105.04.26第十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8、15、18、21、22、23、25、26 條
101.02.19第六屆學生議會二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二十六條
第一章 總 則
§2
決算事項
  • 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辦法之規定。
§3
決算時點
  • 決算於每學期期初審查預算前辦理一次。
§4
總決算與各單位決算
  • 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 一、總決算
  • 二、各單位決算
第二章 決算之編列
§5
決算之編列
  • 學生會每一學期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列其收入、支出決算;其上學期報告,未及編入其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6
決算依法定預算原則
  • 收入、支出決算之科目及門別,應依照其學期預算之科目及其門別;如期收入為該學期預算所未列者;應按其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別列入決算。
§7
財務部之職權
  • 學生會之決算由財務部負責彙編之。
§8
議會、評議會決算編列
  • 1. 學生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議會祕書長擬定,經議長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決算中。
  • 2. 學生評議委員會之決算由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擬定,經評議委員會主委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決算中。
§9
部門改組之決算編列方式
  • 1. 各部門在學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部門改組者,由改組後之部門一併編造。
  • 二、部門名稱變更者,由更改後之部門按其名稱更改之前後,分別編造。
  • 三、數部門合併為一部門者,在未合併之前各該部門預算,由合併以後部門代為分別編造。
  • 2. 部門之改組,變更已致預算分立者,其為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部門編造。部門在學期終了前裁撤者,該部門應於裁撤之日辦理決算;但財務處仍應將裁撤部門之決算編入其學期決算。
§10
決算應附出納證明
  • 決算應附出納證明,部門決算超出當期預算者,則應提出具體經費使用說明。
§11
報告連同決算送審查原則
  • 前項說明報告,應連同決算案送學生議會查核。
§12
各單位決算之編造
  • 各部門編造其單位決算,應就截至學期結束時之實況編造之。
§13
行政中心簽核送財務委員會核查
  • 1. 財務部應於領款後三日內將存摺帳目、領款金額、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向學生議會報備。
  • 2. 前項資料內容應置於學生議會公開平台公告之。
§14
編列時決算之修正
  • 財務部收到前條決算,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之。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部門。
§15
決算案之製作
  • 財務部應就各部門之決算編成決算案,連同學生會學期出納終結報告,一併呈學生會長,經其簽章後,於開學後七日內,送交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
第三章 決算之審議
§16
決算審議增加之禁止
  • 學生議會對學生會之決算不得提出增加之提議。
§17
財務委員會審查原則
  • 學生會會長提出決算案於學生議會時,應先送交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進行審查。
§18
財務委員會審議期限
  • 財務委員會應於收到決算案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於審查完畢後送達學生議會祕書處。
§19
決算整體審議原則
  • 財務委員會不得採部分通過、部分否定之決議。大會對決算之審議時亦同。
§20
行政單位受質詢原則
  • 學生議會審議時,學生會相關幹部應列席,接受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
§21
無預算通過之活動處理
  • 任何活動相關決算金額,未經學生議會正式預算會議通過或違法挪用預備金,其經費將不得通過。
第四章 附 則
§22
決算公開原則
  • 決算案應於審查完畢後十日內由學生會會長對外以書面公布張貼,應併行將決算及相關報告書公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23
決算保留年限
  • 每一期決算案,應至少保留三年。決算案一式二份,分別由財務部留存及會長發函學生議會祕書處保管。
§24
逾領經費之處理
  • 每學期結束後逾領未使用之經費,應先回存於學生會專門帳戶,並於送審總決算書至議會時一併將當學期帳戶存提紀錄,影印(存款簿)一份附上,未繳回經費不得審議決算。
§25
決算之處分
  • 1. 應處分之事項處理如下:
  • 一、審定完成決算案不足額、侵占或挪用公款,由學生會會長、財務部部長及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主委執行全額追討,其追討準用預算法第五十條。
  • 二、應賠償之收支而尚未執行追討,由學生會會長、財務部部長及財務委員會主委負責。
  • 三、應懲處之事件情節重大,得依法提出彈劾案。
  • 四、未盡職責或執行成效過低應予告誡者,得提出糾正案。
  • 2. 以上一至四款之負責人未執行完畢,不得發予相關服務證書。
§26
本法修訂及實施
  • 本法由學生議會訂定通過,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