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複製議會、評議會決算編列1. 學生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議會祕書長擬定,經議長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決算中。2. 學生評議委員會之決算由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擬定,經評議委員會主委簽核,送交財務部後編列於學生會決算中。
§9⧉ 複製部門改組之決算編列方式1. 各部門在學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部門改組者,由改組後之部門一併編造。二、部門名稱變更者,由更改後之部門按其名稱更改之前後,分別編造。三、數部門合併為一部門者,在未合併之前各該部門預算,由合併以後部門代為分別編造。2. 部門之改組,變更已致預算分立者,其為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部門編造。部門在學期終了前裁撤者,該部門應於裁撤之日辦理決算;但財務處仍應將裁撤部門之決算編入其學期決算。
§25⧉ 複製決算之處分1. 應處分之事項處理如下:一、審定完成決算案不足額、侵占或挪用公款,由學生會會長、財務部部長及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主委執行全額追討,其追討準用預算法第五十條。二、應賠償之收支而尚未執行追討,由學生會會長、財務部部長及財務委員會主委負責。三、應懲處之事件情節重大,得依法提出彈劾案。四、未盡職責或執行成效過低應予告誡者,得提出糾正案。2. 以上一至四款之負責人未執行完畢,不得發予相關服務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