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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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9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條例

共 2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5.03.18
修正沿革(13 次)
115.03.18第二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1 條
113.12.25第十九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6、7、9 條
113.07.04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七月臨時會修正通過第 2、6~11、17、19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0、14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7、10、19 條
109.05.11第十四屆學生議會五月臨時常會修正及新增第 1、6、9、10、11、12、13、14、15、 16、17、18、19、20 條
108.05.24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2 條
107.12.19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9、10 條
106.06.0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7、9、10、12 條
105.04.26第十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7 條
105.03.21第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第 6、8 條
104.09.11第十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全文 16 條
104.06.25第十屆學生議會六月臨時會訂定通過全文 16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1
  • 為推廣校內系學會活動之發展,促進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及系學會活動籌備之完善,提升活動品質,特訂定本條例。
§2
  • 本條例所稱系學會: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成立之系(所)層級學生自治組織。
參照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2條
§3
  •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受理單位。
§4
  • 本條例所稱監察機關: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審理委員會監察單位。
§5
  •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財務部。
第 二 章 申 請
§7
  • 各系學會申請本條例之補助款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該系繳交學生會費人數應大於(含)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二、將學生會列為該活動之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
  • 三、該活動須有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經費總預算表、社團活動申請表。
  • 四、需填寫本條例第十一條所規定之申請表格,並於活動結束後繳交成果報告書與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
  • 五、舉辦活動之性質需包含公益性、學術性、公開性其中之一。
§8
  • 1. 各系學會有下列之情形不得給予補助:
  • 一、提出活動補助申請為系學會對系學會聯誼性質之活動。
  • 二、提出活動補助申請為送舊、聚餐、茶會等系內聯誼性質之活動。
  • 三、提出活動申請為營利性質或有營利項目之活動。
  • 2. 各系學會有違反本條例前項及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之規定,經發現則由執行機關進行追討,系學會須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回申請款項至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帳戶,未繳回者不得再申請此補助。
§9
  • 1. 系學會活動,包含主辦和協辦,經費補助之可申請金額為每次活動總預算百分之四十。
  • 2. 活動總預算為扣除其他單位贊助、補助款項之金額。
  • 3. 每學期各系總申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 4. 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之申請受理期限為每學期開學起至該學期最後一次學生議會大會。
  • 5. 系學會所申請補助為聯合舉辦、協辦之活動,依照各系在該活動之預算提出個別申請,申請金額為該活動花費的百分之四十。
  • 6. 依本條例補助之金額細項應寫在經費總預算表中。
§10
  • 1. 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之申請表及附屬資料,須在該活動舉辦前二到六週以上由該系議員完成提案,並附上紙本資料繳交至國立臺東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學生議會信箱,等待提案於學生議會大會審理。
  • 2. 受理機關須在大會通過提案後十日內開會審理(如遇期中考及期末考得順延一週),最晚須於活動開始前五日進行審查,通過後三日內將本條例之申請表交由執行機關並告知活動負責人。
  • 3. 系學會需在活動結束後二週內繳交該活動相關之成果報告書與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逾期未繳交則不予監察。
  • 4. 如為學期末或寒暑假無法在該學期末前繳交成果報告書與經費核銷之活動,需在下學期開學日後一週內繳交,逾期未繳交則不予監察。
  • 5. 執行機關須待監察機關針對該活動進行經費稽核,審議通過後十日內進行補助款發放並告知活動負責人。
  • 6. 監察機關審議通過且執行機關發放補助款後,此補助案終結,不再討論。若有不法情事則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格 式
§11
  • 本條例之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相關格式由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制定及修正,於本條例施行日後公開於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12
  • 本條例之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成果報告書需附上該活動相關之紀錄、活動經費支出結算表、活動經費核銷明細表、申請款項之核銷單據等花費證明影本、活動意見整合表等。
第 四 章 附 則
§13
  • 除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外,如系學會所提之活動有爭議時,以學生議會大會決議結果為主。
§14
  • 由系議員發起之補助提案,可免去其他議員連署流程,碩博士班、全校不分區、全校原住民不分區、全校新住民及其子女不分區議員,得經由出示系所主管單位核章證明,認可其取得代表補助提案之資格,並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及實行準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辦理。
參照
組織及實行準則 第20條
組織及實行準則 · 第 20 條(提案日程)
提案分為臨時提案及一般提案: 一、臨時提案:出席學生議員亟待解決事項,以要求學校或行政中心之行政作為為限(不得為法律案),應…
§15
  • 本條例之補助提案不得用臨時提案發起。
§16
  • 未於學生議會大會中審理通過之補助提案為廢案,受理機關無須審理。
§17
  • 未於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等資料之補助案,監察機關得不予審議,以廢案作結束。
§18
  • 本條例所提之各機關開會人數,依現行之相關條例規定之。
§19
  • 本條例經費與國立臺東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經費申請並無衝突,得同時申請。
§20
  •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通過,經會長發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