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 回總覽
行政 · 1.4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辦法

共 15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6.06
修正沿革(5 次)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7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0、12 條
107.05.2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3、3-1、4、5 條
105.04.26第十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 條
102.01.06第七屆學生議會一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2
參照
組織章程 第52條
組織章程 · 第 52 條(經費之存放)
1. 經費存放不得辦理提款卡。 2. 當屆收入及歷屆結餘使用應分別訂立相關辦法。 3. 帳戶之開設屬條約案,應經由議會事前同…
§3
  • 本會經費儲金設於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專屬帳戶,以下稱「本帳戶」,戶名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並在其後加註會長姓名。
§3-1
  • 1. 本帳戶需存摺、學生會會章、會長私章方得領款,其分別由學行政中心財務部部長、學生行政中心祕書部、學生會會長保管。
  • 2. 當學生行政中心遭學生議會常會凍結不得提款。
第二章 交 接
§4
  • 本會為使財務運作更有效率,特別排定一名財務部長之職務。
§5
  • 1. 前任財務部長需將財務相關單據及資料於交接後交由新任財務部長保管。
  • 2. 新任財務部長接管財產總冊時,需先再次清點財產。
§6
  • 統整本會所有經費問題、審核各項社團經費申請表、將所有相關支出、收入項目確實的編入財務手冊。
§7
  • 學期末亦需整合該學期之所有經費支出明細,統整為決算案並公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第三章 財 產
§8
  • 學生會財產由使用單位分別保管,監督單位為正副會長。
§9
  • 凡會內所有物品,若金額超過壹千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以上,列為會內之財產,否則為消耗品。
§10
  • 學生會財產均須由財務部逐件登錄於財產清冊及財產登記清單。
§11
  • 會內財產若因故損壞,得憑損壞之財產申請報銷,遺失學生會財產須負賠償之責。
第四章 財產管理辦法之修訂
§12
  • 若會員對本管理辦法質疑時,得要求學生議會釋疑。
§13
  • 凡本會會員認為管理辦法有未盡完備之處,得於常會當週提出辦法修正草案,交由常會討論。
§14
  • 本管理辦法經議會通過,並於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