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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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6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顧問聘用與管理辦法

共 9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6.06
修正沿革(2 次)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 條
111.04.23第十六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8 條
§1
定位
  • 本會顧問得對於本會所掌理事項提供建議,協助完成必要性之專業工作,以利進行會務運轉及業務工作上之可能發生的不特定需求。
§2
任期
  • 本會顧問之聘用與管理應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經由學生會會長提名,交付學生議會常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其任期則為自學生議會同意任命過後開始計算,至該屆學生會任期結束為止。期間若經學生議會決議其不適任者亦將提前進行解職。
參照
組織章程 第15條
組織章程 · 第 15 條(職責)
會長之職權如下: 1. 維持學生會整體運作。 2. 會長得依法代表本會出席本校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及其他校內外相關會議及活動,…
§3
僱用原則
  • 本會顧問非經學生議會認定之專業專長者,或非具有財務上之給付關係事實者,均為無給職。按本辦法第二條聘用者,得發放聘用證書。若為有給付之顧問,應檢附相關估價證明、合約書等送交學生議會常會審查。
§4
保密原則
  • 學生會所聘用之顧問應遵守會議保密原則。
§5
自律條款
  • 學生會所聘用之顧問不得假借、擅用其名義向本會或其他組織提供不當之推薦、資源、經費或進行任何關說與請託,試圖謀取不當之個人利益或其他非基於學生會需求之目的。
§5-1
自律條款違則
  • 若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所規範自律條款,經查核且屬實後。除將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送由學生評議委員會進行成案審議外,再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將本會相關不當得利之個人或團體,予以彈劾審議處分。且上述若經審查認定為重大貪汙或取得不當利益時,本會將不排除尋求法律途徑訴諸之。
§7
辭職
  • 學生會之顧問辭職應於行政中心例會中提出,並由祕書部部長簽文上報學生會長後,於七日內送至學生議會進行備查。
§8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