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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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5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差旅管理辦法

共 11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12.25
修正沿革(4 次)
113.12.25第十九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 條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5、6、7、9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9 條
106.11.27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1 條
第一章 總 則
§1
立法精神
  • 為提升學生會整體出差之成效,並規範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差旅費報支,特制定本辦法。
§2
經費來源及限制
  • 1. 本條例經費來源為每學期由財務部以歷屆結餘專款專用編列經費,為「鼓勵參加各種訓練補助款」經費每學期初不得少於柒萬伍千元,沿用於各屆學生會,金額不計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歷屆結餘經費管理辦法》之提領金額。本條例剩餘經費應納入結餘款項,並不得挪用至此補助外之其它用途。
  • 2. 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之使用經費不超過總額 45%、45%、10%。
  • 3. 使用經費超過比例時,得召開會務會議協調。
  • 4. 本辦法所稱之經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3
出差人定義
  • 本辦法之出差人指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差旅人員。
§4
建議指示
  • 出差期間宜攜帶校旗、會旗、名片及相關公關品,並積極參與。
第二章 申 請
§5
報支金額
  • 1. 出差人有出差事實得依以下報支:
  • 一、交通費:自強號票價計算(不含商務座艙),如三十公里內未有火車站得加計實際距離;報支應加蓋證明章,電子票證應以截圖列印方式詳載呈現;離島得以船舶或飛機票價支給五成。
  • 二、報名費:上限為壹仟伍佰元,超過上限部分支給五成。
  • 三、住宿費:每日最高壹仟陸佰元。
  • 四、雜費:伍佰元整。
  • 2. 申請該項補助亦可申請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補助,然不得重複核帳。
§6
申請流程
  • 1. 出差人應至遲於出差前三日填具差旅補助申請表,並以電子信箱送交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備查。
  • 2. 須於出差事實結束後填具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及成果報告書,並達成本辦法第七條之發表要求,以電子信箱送交財委會審查,申請通過後兩週後完成撥款。
§7
發表要求
  • 1. 應於出差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內容應有活動照片六張、活動情況簡述、活動檢討及活動成效。
  • 2. 並應選擇以下其中一款做為進階發表:
  • 一、議會常會至少發表三分鐘。
  • 二、製作經驗分享書面簡報。
  • 三、撰寫兩千字以上專案書面文本。
  • 3. 以上三款皆需於該單位留存並公告之。
第三章 審 查
§8
審核方式
  • 審核單位為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並應邀請出差人列席;通過審核始得核銷領款。
§9
審查原則
  • 每人每學期不得申請超過四次,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綜合審查差旅補助申請表完整性、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正確性、成果報告書及達成本辦法第七條之發表要求即應通過審查。
第四章 附 則
§10
追討之方式
  • 1. 學生對出差人於出差期間單據造假及嚴重危害校譽之情形,得向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提出檢舉,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於收到檢舉後應召開會議決議是否追討。
  • 2. 前項會議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應邀請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檢舉人、出差人列席;若過半財務委員為出差人,則應招開會務會議審查,並以多數決無記名投票決議。
  • 3. 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應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預算法》進行追討,追討一個月未達成效應進行公告追討。
§11
修正及實施
  • 1. 本辦法於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通過,由會長提出追加預算實施。
  • 2. 修正需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