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複製常務會議為行政中心最高決策會議,行政中心之各級會議皆不得與其相牴觸,牴觸者無效。1. 提出常務會議議決之事項。一、依法須提出議決事項。二、依法須提出學生議會之事項。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四、其他重要事項。2. 開會期程:每三週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會長主動召開或經法定出席人三分之一提議得召開之。3. 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任免事項。四、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得變更之。五、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六、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急迫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經會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如遇緊急事件,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七、常務會議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4.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10⧉ 複製出席及列席1. 各部會正、副首長本人應親自出席各類、各次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參加或行使職權。2. 會長應於每學期結算各部會正副首長之出缺席狀況。3. 各部會首長若每學期無故未出席會議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則視同離職,會長應於兩周內提新任人選經學生議會同意,並於三日內公告;原任部長將不予以發放相關證書及嘉獎並追回相關聘書。4. 各部會副首長每學期無故未出席會議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則視同離職,不予以發放相關證書及嘉獎並追回相關聘書。5. 行政中心各級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11⧉ 複製會議之主席1. 常務會議時,由會長擔任首次會議召集人,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會長依次代理;其後歷次會議由祕書部編排會議主席。2. 其餘各級會議由會議召集人擔任主席。3. 會長得視需要指派會議之主席。
§12⧉ 複製成會及表決之門檻1. 行政中心常務會議時,非有全體部會幹部應到人數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2. 行政中心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人員之贊成多於反對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13⧉ 複製紀律各部會正、副首長有出席行政中心所有會議之義務,並應遵守會議決議,在會議中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不得有妨礙秩序之行為,如有違反上述情事者,主席得以警告或制止,情節重大者,得由正、副會長決議其處分。
§15⧉ 複製提案日程1. 常務會議提案應於本會開會三日前送達行政中心祕書部。2. 其餘各級會議之提案日程:一、一般提案:應於一日前送達行政中心祕書部。二、臨時提案:性質重要或具有急迫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