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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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2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行政中心組織及施行準則

共 19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5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3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9、10、17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5 條
110.09.22第十六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1 條
105.05.26第十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8 條
第一章 總則
§2
名稱
  • 本組織定名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
§3
地位
  • 行政中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其產生、組織、運作,悉按本準則行之。
§3-1
專員之資格
  • 經正副會長、祕書部部長核定,並編入部員名冊者。
第二章 職權
§4
看守內閣
  • 原任會長任期屆滿時須領各部會首長內閣總辭,但於新任會長選舉結果公告至新任會長上任前須維持行政中心之運作。
§5
行政中心之職權
  • 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各項行使職權:
  • 一、向議會提出學生會之預算及決算審查案。
  • 二、向議會提出法律修正案、立法案。
  • 三、向議會提出一級首長人事任命案。
  • 四、舉辦公聽會或全校性之學生意見諮詢投票、問卷調查。
  • 五、維護在校學生之權益。
  • 六、提升校內公共事務參與風氣。
  • 七、其他依法規賦予之職權。
§7
公聽會
  • 1. 學生會舉辦之公聽會,應以學生會全體之名義為之。
  • 2. 公聽會之場地、海報及器材等以學生會名義借用,其流程由行政中心籌備。
第三章 開會
§8
會議之種類
  • 1. 常務會議:行政中心最高決策會議。
  • 2. 活動會議:因籌備、檢討活動需要而召開之會議。
  • 3. 部門會議:因應各部門之運作、規劃及執行而召開之會議。
  • 4. 專案小組會議:因特殊需求或相關議題成立之專案小組會議。
  • 5. 臨時會:因議案需要而臨時召開之會議。
  • 6. 行政中心各級會議由各部會正、副首長為會議出席之代表,會議之規則另訂之。
第四章 直屬部會
§9
直屬幕僚部門
  • 1. 行政中心下設祕書部、新聞部、財務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 2. 祕書部、新聞部必要時得置副部長二人及專員若干人。
  • 3. 財務部應置出納長、會計長各一人及專員若干人。
  • 4. 以上兩項皆由部長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10
直屬幕僚部門職責
  • 1. 職責如下:
  • 一、祕書部職責(一)行政中心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二)行政中心之印信典守事項。(三)行政中心開會通知、記錄、開會結論等事項。(四)各項行政工作事項。
  • 二、財務部職責(一)與會長擬定預決算案。(二)管理及清點學生會財產。(三)協助社團、系學會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 三、新聞部職責(一)學生會之各項宣傳。(二)解決學生會相關之美宣、資訊問題。(三)維持學生會網站、Facebook 粉絲專頁之運作。
  • 2. 以上三款未盡之工作事項由行政中心自訂。
§11
直屬業務部門
  • 行政中心設活動部、公關部、社團部、權益部,各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必要時得置副部長二人及專員若干人,由部長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12
直屬業務部門職責
  • 1. 職責如下:
  • 一、活動部職責(一)綜合辦理各項活動。
  • 二、公關部職責(一)對外代表行政中心進行交流。(二)與校外廠商及特約商店之接洽。
  • 三、社團部職責(一)協助社團之成立及營運。(二)辦理社團相關之活動。(三)提升校內社團風氣。
  • 四、權益部職責(一)維護在校學生之權益。(二)辦理各項公聽會。(三)製作各項議題問卷。
  • 2. 以上四款未盡之工作事項由行政中心自訂。
§13
直屬委員會
  • 行政中心設學生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會史編纂委員會,其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行政中心常務會議之決議
§14
地位
  • 行政中心常務會議為各項政策最高決策會議,各部會首長及學生會之會員都應謹遵會議之政策決議,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會長得請相關人員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視情況懲處。
§15
決議之位階
  • 行政中心議決之事項與憲法、中央法令或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學生議會議決事項抵觸者無效。
第六章 學生議會大會決議之執行
§16
決議執行原則
  • 學生議會議決案函送行政中心執行,行政中心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學生議會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評議委員會核辦。
§17
決議之覆議
參照
組織章程 第27條
組織章程 · 第 27 條(行政中心對議會負責)
學生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1. 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學…
第七章 附 則
§18
準則之修正與公布
  • 本準則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通過,經學生會會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