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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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4.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共 1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5.03.18
修正沿革(7 次)
115.03.18第二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4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4、6、10 條
111.06.19第十六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全文 15 條
106.10.1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第 3、4、5、5-1、6、7、8、9、10、11、12、13、14、15 條
104.10.15第十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第 1、2、4、5、7、8、10、11、12、13 條
102.12.15第八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第 4 條
102.01.06第七屆學生議會一月常會訂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2
  • 全校性學生公職人員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法。
§3
  • 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學生議會議員及系(所)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由選委會籌組選委會統一辦理之。
第二章 組 織
§4
  • 1. 本委員會為學生會行政中心之直屬委員會,為常設獨立之委員會。選委會置選務委員十五名,合計至少十人始得成會,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 2. 選委會委員應具有下列項目其中之一身分:
  • 一、曾任或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部長、副部長、專員。學生會行政中心至少派任五人。
  • 二、曾任或現任學生議會議員、祕書。學生議會至少派任五人。
  • 三、曾任學生選舉委員會委員。
  • 四、曾任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並卸除職務。
  • 五、曾任或現任系學會正、副會長。
  • 六、曾任或現任畢聯會正、副會長。
  • 3. 選委會任期自學生議會第一次會議(含常會及臨時會)同意任命過後始至隔年六月最後一次會議(含常會及臨時會)及學生會任期結束為止。
§5
1 以下身分不得擔任選委會委員:
  • 一、候選人。
  • 二、被罷免人。
  • 三、評議委員會委員。
  • 四、候選人及被罷免人之四等親以內血親。
  • 五、喪失或不具國立臺東大學學籍者。
  • 2. 所有選委會委員均須簽署選委會委員協定,以確保選舉人及候選人之個人資料保密。
§5-1
  • 1.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或同次選舉候選人得於十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2. 選委會委員因下列原因喪失委員資格:
  • 一、自行離職。
  • 二、畢業或其他原因致學生會會員資格喪失。
  • 三、經選舉委員會會議裁定其不適任者。
  • 四、受法院刑事判決一年以上有罪定讞者。
  • 五、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
§6
  • 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各一名。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7
  • 選委會之主任委員負責會議之召集、主持、該會經費之報核及每學年度下學期第一週確認完畢各系章程,且學生會長與學生議會議長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8
  • 選委會任期自學生議會同意任命過後至該屆學生會任期結束為止。
§9
選委會掌理職權如下:
  • 一、選舉、罷免、補選、公民投票等公告事項。
  • 二、選舉、罷免、補選、公民投票等事務進行程序及事項。
  •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事項。
  • 四、選舉、罷免、補選、公民投票等宣導之策劃事項。
  • 五、選舉票之印製、保管及轉發事項。
  • 六、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 七、選舉期間競選活動秩序控管事項。
  • 八、選舉之監察事項。
  • 九、選舉結果之公告事項。
  • 十、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 十一、接受候選人關於選舉事務之申訴。
§10
  • 選委會下設五組,負責執行選委會之決議事項及各項選務工作,但可依實際情形調各組分配工作。
  • 一、祕書組:選委會會議記錄之撰寫與彙整、負責候選人之登記、製作選票及製作選務檔案作選務檔案。於所有選舉事務結束後應編撰選舉委員會選舉成果報告書交付學生議會審查。
  • 二、總務組:負責選務經費之收支、票箱圈選工具之製作及其他選務工作之提供保管事項。處理及管理公物、財產及庶務等事務。
  • 三、選舉宣傳組:負責發出及張貼選舉人公告、公布選舉人名冊、宣導選舉推行事項、印製選舉公報、張貼海報等。
  • 四、法律監察組:負責執行競選期間候選人、助選員、辦理候選人員、選舉人及其他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監察事項。
  • 五、選舉事務組:負責選舉期間競選活動秩序之控管、投開票所之設置、執行投開票程序及投開票秩序之維持。
§11
  •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各組委員互推之,各組置選務人員數人,由組長遴選之。
§11-1
  • 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得徵求學生會幹部及部員或學生議員且符合本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者協助辦理相關選舉事務。
§12
  • 選委會之預算由主任委員提交至學生會行政中心財務部依法編列之。
第三章 附 則
§13
  • 學生會長須在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向學生議會提請任命,學生議會同意後,需於兩周內由學生會會長擔任第一次會議召集人,進行主委與副主委選舉,並於下屆選委會成立時進行交接。
§14
  • 選舉委員會若有退出者,其應另徵一人取代其職且不得由原選委擔任,並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任命之。
§15
  • 本準則經學生議會通過經會長公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