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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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 4.0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公民投票辦法

共 3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6.06
修正沿革(3 次)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0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4、26 條
105.05.26第十屆學生議會 5 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30 條
第一章 總則
§1
法源依據及立法目的
參照
組織章程 第9條
組織章程 · 第 9 條(權利)
1. 會員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有選舉、罷免之權。 2. 會員有被選舉及對本會之事務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3. 會員有權加…
§2
公投定義
  • 本辦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校性及區域性公民投票。全校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法律及章程之複決。
  •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四、學生會費收費金額之複決。區域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除投資、預算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其餘皆可公投。公民投票事項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審會)為之。
§3
主管機關
  • 全校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學生會;區域性公民投票之主管單位為依據本校自治團體輔導辦法成立之自治單位。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協調各級自治單位人員辦理事務。
§4
投票原則
  • 公民投票,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5
經費來源
  •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6
期程計算
  •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7
公民投票權
  • 符合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學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始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權力。
§8
行使權力之期程
  • 提案人學籍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學籍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人學籍之計算,以算至投票一日前為準,均以學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投票權人學籍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一日前為準。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9
公投提出
  •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應為一人;投票主文應以正面表列,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10
提案規定
  •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公審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公審會應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學生議會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公審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會,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二十日內向學生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公民投票案於學生選舉委員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11
連署規定
  • 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學生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12
公投審查
  • 學生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予以駁回:
  • 一、提案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二、提案人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學生選舉委員會應將該提案送公審會認定,公審會應於三十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及學生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公審會認定不合規定者,學生選舉委員會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應依據學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規定資格者。
  • 二、提案人姓名、系級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 三、提案人未填具本人學號或有錯誤、不明者。
  •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十條規定時,學生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學生選舉委員會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學生議會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學生選舉委員會彙集相關機關意見書後分函相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13
議會交付公投
  • 學生議會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常會通過後,交由學生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學生議會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14
公告及宣傳格式
  • 學生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一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 三、各級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學生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校性公開媒體,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其辯論規定由選委會制定之。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校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校性公開媒體至少舉辦一場。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應於公開平台宣傳相關期程。
§15
停止額外條件
  • 創制案或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學生選舉委員會者,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16
選票格式
  •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17
選舉日期
  • 學生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三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校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18
公投細節
  • 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公民投票案與全校性之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投票權人名冊,與選舉人名冊分別編造。第二節區域性公民投票
§19
區域公投提出及認定
  •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各級自治單位提出。各級自治單位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於其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公審會認定。
§20
區域公投細節
  •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及各項細節依各自治單位自訂之。
第四章 公民投票結果
§21
公投結果認定
  •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若同票數則為否決,同意票需大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應達最近一次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22
公投通過處置
  •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有關法律及章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修改或失其效力。
  • 二、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學生行政中心及各級自治單位行政單位應於一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學生議會及其各級自治單位立法單位審議。學生議會及其各級自治單位立法單位應於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三、有關法律及章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修改或失其效力。
  • 四、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五、其不經會長公布即生效,會長應於七日內發布收費辦法修正案之公告
§23
公投否決處置
  • 公民投票案經否決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24
禁止重複原則
  •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公共政策完工啟用後一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認定由公審會為之。
第五章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25
公審會職權
  • 學生會應設公審會,審議下列事項:
  • 一、全校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 三、本法第十九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區域公投事項疑義之認定。
  • 四、提案內容互相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義者。
  • 五、其餘依法訂立之職權。
§26
委員會組成
  • 本會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各一名,委員推選方式如下:
  • 一、學生行政中心:學生會會長為當然委員及經行政中心常務會議互選幹部一名。
  • 二、學生議會: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委員及經學生議會常會互選議員一名。
  • 三、學生評議委員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或評議委員互推一名。
§27
公審會會議
  • 公審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公審會應撰寫相關公告,而各委員得撰寫同意及不同意見書。
第六章 公民投票爭訟
§28
受理機關
  • 公投爭訟之相關爭訟,投票違法之公投無效之訴及公投爭訟之相關訴訟其受理機關為學生評議委員會。
§29
期限
  • 公投審議爭訟之審理期限以不超過兩個月為原則。
第七章 附則
§30
辦法之修訂
  •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通過,經會長發布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