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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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7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費退費辦法

共 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5.17
修正沿革(4 次)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3、5 條
105.05.26第十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法條名、第 6 條
104.12.17第十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2、3、5、6、7 條
101.09.28第七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八條
§2
退費資格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
  • 1. 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並完成註冊程序,後喪失本校學籍者。(例:休學、轉學、退學)。
  • 2. 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因故無法享用其權利及履行其義務超過四週者,其定義由行政中心判定。
  • 3. 本校學生交換至他校者。
  • 4. 低收入戶。
  • 5. 國外及國內之交換學生至本校。
§3
申請退費期限
  • 1. 低收入戶:應於每學期期初一個月內提出,逾期者皆不受理。
  • 2. 本校交換至他校及他校交換至本校、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並完成註冊程序,後喪失本校學籍者。(例:休學、轉學、退學):凡是具備資格者應於正式離開學校前半年至離開學校後半年內提出,逾期者皆不受理。
  • 3. 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因故無法享用其權利及履行其義務超過四週者:正式離開學校前半年至離開學校後半年內提出,逾期者皆不受理。
  • 4. 國外之交換學生至本校及本校學生交換至國外:至正式離開學校前。
§4
退費金來源
  • 為學生會之歷屆結餘之餘款。
§5
退費流程
  • 1. 退費者應於退費期限內攜帶一份身分證件影本,以及符合第二條之任何一項退費資格證明一份。
  • 2. 退費者應向學生會填寫退費申請表,填寫內容包括退費原因、姓名、性別、原本學號、退費金額、入學年份、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戶號碼,並將身分證明影本、退費資格證明、退費申請表交給當屆學生會財務部部長。
  • 3. 由財務部以學生之繳費證明為依據進行初審後,再由財務部部長呈交學生會會長,由學生會會長審查核定後經學生議會備案後再交由財務部處理退費事宜。
  • 4. 學生會會長與財務部部長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以書面郵件或電子郵件等可視為通訊證明之方式通知該退費者,退費者如有問題,請在審第2頁共2頁查完一個月內向學生會提出質疑。
  • 5. 退費者在審查完仍然有異議,可於質疑答覆書收受後一個月內向學生評議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 6. 學生會應於退費後半年,以保護當事人個資之記錄形式,依學期彙整資料並將身分證明影本、退費資格證明銷毀,並將退費申請表之聯絡電話、電子信箱、身份證字號、帳戶號碼塗銷。
  • 7. 如有特殊需求者,須使用銀行或是郵局轉帳退費者,申請時須繳轉帳費用參拾元整,手續費由退費中扣除,轉帳過程應有學生議會財務委員會委員一名陪伴同行,以示負責。
  • 8. 學生會只接受現金或銀行、郵局轉帳。
§6
正常退費金計算方式
  • 會員繳交學生會費總額為新臺幣伍佰元,以一學期期中(期中考週)為依據計算,退學生會會費總金額四分之三、二分之一,以此類推。
  • 一、低收入戶、具本校學籍之學生因故無法享用其權利及履行其義務超過四週者、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校學生,並完成註冊程序,後喪失本校學籍者。(例:休學、轉學、退學):該生於上學期申請,其退費金為新臺幣伍佰元;該生於下學期申請,其退費金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 二、國外交換學生至本校:全額退費,其退費金為新臺幣伍佰元。
  • 三、為逢本校期中考週、期末考週之時(以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為依據)將暫停受理退費事宜。
§7
本法修訂及實施
  • 本案經學生議會審核通過,經學生會會長公布,即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