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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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6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社團與系學會租借器材申請辦法

共 8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7.04
修正沿革(4 次)
113.07.04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七月臨時會修正通過第 1~7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 2、3、4、5、7 條
107.12.19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第 1 條
102.01.06第七屆學生議會一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八條
§2
  • 1. 各社團與系學會(以下簡稱租借單位)租借學生會器材須於租借日期三日前向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申請。
  • 2. 租借單位領取器材時須攜學生證至學生會,租借單位需於現場檢點器材數量及確認是否完善,清點確認無誤後,簽核器材租借申請表及押收證件。
  • 3. 租借單位使用完畢後三日內通知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並歸還所租借器材,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確認器材完全歸還後,簽核器材租借申請表及歸還學生證。
  • 4. 租借單位借用學生會器材負保管責任至歸還學生會器材為止,並禁止將器材轉借他人或是校外人士。
§3
  • 租借單位租借學生會電子產品須另押保證金新臺幣伍佰元整。歸還時經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確認器材無損方得以退還保證金。
§4
  • 若租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相關規定,本會得沒收其保證金直至歸還為止,並不予以申請下學期社團、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與器材租借。
§5
  • 1. 若所租借之器材遭受遺失缺損或數量不符,本會有權要求租借單位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該租借單位需在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含)回復原狀或支付維修金、賠償金。
  • 2. 租借單位若違反前項規定,則不予以該租借單位申請下學期社團、系學會活動經費補助與器材租借。必要時本會將採取法律途徑
§6
  • 若三日內有報遺失而後尋回歸還之情況,本會應予以退回所沒收之保證金,其餘則同本辦法相關規定處之。
§7
  • 本辦法適用於學生行政中心財務部所編列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租借清單內之器材租借。
§8
  •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於學生會會長公佈當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