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 回總覽
行政 · 1.5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社團活動經費申請辦法

共 1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5.03.18
修正沿革(5 次)
115.03.18第二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0 條
113.07.04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七月臨時會刪除第 10 條,修正通過第 2、5、8、11、12、14、 15、17 條,全文自行遞減至 17 條
112.05.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 8、11、12、17 條
107.11.19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十一月常會修正第 5、6、9 條
105.05.26第十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十四條
§1
  • 為推廣校內社團活動之發展,提升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2
  • 本辦法所稱社團: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所成立之學藝性社團、學術性社團、服務性社團、體能性社團、康樂性社團、綜合性社團。
參照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3
  • 本辦法所定之審查單位為學生會財務部與社團部。
§4
  • 本辦法所定之審查委員為學生會財務部與社團部之幹部。
§6
  • 每學期各社團可申請之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7
  • 本辦法補助之社團,社團幹部需至少達到佔 30%人數,為已繳交當學年度學生會會費者,方可申請之。
§8
  • 審查單位須於社團提交補助申請後,以活動企劃書(須有活動流程表、經費總預算表、社團活動申請表)進行審查。
§9
  •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不包含慶功宴,其他項目由審查委員共同認定。
§10
  • 各社團申請本辦法之補助款,需於活動開始至少兩週前(含假日)繳交活動企劃書(需有活動流程表、經費總預算表、社團活動申請表),並附上學生會社團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表及社團幹部名冊,以便審查單位審查。本辦法之學生會社團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表、活動企劃書相關格式由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制定及修正,於本辦法施行日後公開於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11
  • 社團負責人將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資料及其他審查單位指定必要申請文件,繳交至審查單位並確認確實收訖後,需於本會通知之時間至指定地點參與審查會議。
§12
  • 審查單位需於收到補助申請後一週內,由社團部、財務部分別指派至少一位擔任審查委員,並邀請該補助申請案之社團負責人及活動總、副召作為列席人,共同召開審查會議。
§13
社團須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含假日)
  • ,繳交活動成果資料,活動成果資料內容如下:
  • 一、成果報告書 1 份(採用課外組格式)。
  • 二、支出黏貼憑證填表單(收據請勿使用估價單,需附店章、私章、統編或身分證字號,此外收據請依日期浮貼,備註補助項目)。
§14
  • 本辦法之補助申請採實報實銷制,經費核發需待社團負責人依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資料繳交完全後,由審查單位通知領取。
§15
  • 1. 社團於該學期無故缺席社系長大會兩次以上,則取消下一學期本項經費補助。
  • 2. 社團於每學年度上學期出席社系長大會,較其次數多者依序分別給予獎勵新臺幣參仟元、壹仟元、伍佰元,如次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獲獎者。
§16
  • 本辦法經費與國立臺東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經費申請並無衝突,得同時申請。
§17
  •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經會長公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