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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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9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交接條例

共 1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6.09
修正沿革(1 次)
112.06.09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7 條
§1
  • 本條例為使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交接完整,特訂定本法完善交接程序及其相關規定。
§2
  • 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主管及祕書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本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依各組織之章程訂定之,主管人員泛指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各部會領導者,如行政中心幹部、學生議會委員會召集人等。
§3
  • 負責人交代時,應有第三方公證人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負責人或其職權代理人監交。
§4
  • 本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財務手冊、財產清冊及登記清單。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五、當學年度及各學期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六、網際網絡社交平台帳號及公開平臺、電子郵件及雲端資料夾。
  • 七、各組織相關業務內容及其範圍。八、文物、史料內容及其範圍。選舉委員會應將其過往選舉結果及涉及個人資料之候選人、選舉權人名冊等相關紀錄,以封裝形式移交。
§5
  • 本會及其相關組織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印信。二、人員名冊。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四、當學年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部長應移交事宜,應再將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辦法》補充規範之。
§6
  • 本會及其相關組織祕書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當學年各項會議之會議紀錄。學生議會祕書處除上移交之事項外,另應將學生議會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學生評議委員會祕書處應將歷年學生評議會之判決書、解釋書等完整進行移交。
§7
  • 若本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因故從缺時,後任負責人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即該屆學年度結束前三十日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據實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前項期末報告時,議員得提案凍結該研究計畫獎助經費核銷。未依期限提交期中及期末報告與成果報告,經議會祕書處催繳七日內仍未提交,應立即終止研究計畫及其獎助經費核銷並公告周知。
§8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之移交事項及其相關內容應至少保存五年,移交時應填報交接表單,該表單由本會及其相關組織祕書製作,內容應包含主要工作內容概述、工作交接細項及物品交接清單。交接表單須具移交人、監交人及接交人之簽章以示負責。
§9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移交之交接表單,填寫後應於十四日內,分別送交學生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之主管單位備查。本會新任會長、副會長改選,應於當屆學年度結束前三十日內完成移交。
§10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申報財產清冊時,應列名財產編號、財產名稱、保管人及其使用狀態。彙編財產清冊後,應由彙編之人員、主管及其單位負責人簽章以示負責。
§11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至學生會核定;主管人員或祕書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該機關負責人核定。若財物或財產交接不清者,除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應內部調查外,亦應依《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
參照
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12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該機關負責人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3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負責人、主管人員及祕書之交接,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14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財產清冊錯誤或不清者,接交人應於發現後立即通報學生會,並會同監交人員,促請移交人於期限內更正。若無正當理由者,應報請學生評議委員會進行內部調查。
§15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除學生評議會、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6
  • 學生會及其相關組織未依照本條例完成交接者或逾期移交不清且經勸不聽者,除須補正交接程序外,應報請學生評議會仲裁。
§17
  •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