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為鼓勵本校學生從事有關校務發展、學生權利、學生自治、學生參與等議題之研究計畫,以促進學生對校內公共事務之參與,並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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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8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獎助學生校務研究補助辦法
第20屆 現行
修正沿革(2 次)
- 本校在籍學生得於每學期期間提出研究計畫申請並擔任主持人。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學生選舉委員會,得依據本辦法提出研究計畫之需求委託。前兩項研究計畫申請應表明下列事項:
- 1. 計畫名稱。
- 2. 聯絡人姓名與電話。
- 3. 計畫主持人姓名。
- 4. 指導員之姓名及簡歷。
- 5. 研究動機緣起與目的。
- 6. 預期成果。
- 7. 研究方法與步驟。
- 8. 預定進度。
- 9. 人力配置。
- 10. 預算表。前項第四款之指導員限與計畫專業相關之專家學者。本條第三項之研究計畫申請相關格式由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制定及修正,於本辦法施行日後公開於學生議會之網站佈告欄上。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校級會議代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議會祕書處收受研究計畫申請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初審其形式是否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其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研究計畫經初審後送由本會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核定,必要時得要求主持人或研究人員與會,就其研究計畫內容進行簡報。
- 1. 經費之經費來源為每學期由財務部以歷屆結餘專款專用編列伍萬元。
- 2. 前項金額不計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歷屆結餘經費管理辦法》之提領金額。
- 3. 每一研究計畫獎助經費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參照
- 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獎助後,除經本會同意外,計畫主持人、指導員、預算表及執行期限均不得變更。獎助經費用途應以與研究計畫相關之研究人力費、物品、圖書、差旅費及雜項費用為限。前項雜項費用不得超過該研究計畫獎助經費之百分三十。
- 1.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逾二分之一時,應於七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期中報告。執行期間結束後主持人應至議會大會進行期末報告,並於報告後一個月內向議會祕書處提交成果報告。
- 2. 前項期末報告時,議員得提案凍結該研究計畫獎助經費核銷。
- 3. 未依期限提交期中及期末報告與成果報告,經議會祕書處催繳七日內仍未提交,應立即終止研究計畫及其獎助經費核銷並公告周知。
- 研究計畫成果相關權利歸屬本會,並作為本會研擬政策法令與對學校之建議參考。
- 本辦法由學生議會訂定通過,學生會會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