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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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7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史編纂委員會設置條例

共 16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5.03.18
修正沿革(3 次)
115.03.18第二十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 條
113.06.06第十八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1、2 條
112.03.22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5 條
§2
本委員會之任務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編纂本會會史,保存本會史料與記錄重大事蹟、建立會史文物之蒐集與審查機制、規劃會史展示空間與導覽活動、保存與運用會史及相關文物,特設置「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史編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任務目標如下:
  • 1. 制定及審查會史業務相關規則辦法及作業機制
  • 2. 審查每學年度會史編纂及工作計畫、預算事宜
  • 3. 監督每學年度會史編纂之成果
  • 4. 執行、追蹤會史編纂進度狀況
  • 5. 指導、審校會史編纂修訂內容
  • 6. 出版、公開編修後之會史資料
  • 7. 協調各單位協助會史文物徵集
  • 8. 推動規劃、設置會史展示空間
  • 9. 推廣、執行會史相關業務活動
  • 10. 建議之新增會史相關工作事項
§3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
  • 一、本委員會為學生行政中心之獨立機關,並設置委員十五名,合計至少十人始得成會,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 二、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應為當然委員。
  • 三、學生會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各至少派任四名。
  • 四、本委員會另置執行祕書一人,襄助主任委員推動本委員會事務。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有下列項目其中之一身分:
  • 1. 曾任或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部長、副部長、專員
  • 2. 曾任或現任學生議會議員、祕書
  • 3. 曾任或現任學生選舉委員會委員
  • 4. 曾任或現任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祕書
  • 5. 曾任或現任系學會正、副會長、幹部
  • 6. 曾任或現任畢聯會正、副會長、幹部
  • 7. 曾任會史編纂委員會委員
§4
本委員會之任期
  • 本委員會任期自學生議會同意任命過後至該屆學生會任期結束為止。
§5
主任委員推選及職權
  • 1. 本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之。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 2. 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負責會議之召集、主持、該會經費之報核,且學生會長與學生議會議長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6
本委員會工作小組
  • 本委員會下設三組工作小組,負責執行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及各項會史相關業務工作,但可依實際情形調整各組工作內容。
  • 1. 會史編纂研究小組,負責會史編纂相關之各式文獻探討、實地考察、會史編訂,擬定會史相關政策、年度計畫,及其他跨部門間之會史相關業務、學術交流。
  • 2. 行銷宣傳活動小組,負責會史業務相關之文宣設計、社群經營、雲端建置及數位資料保存,並執行校內、外之會史相關行銷工作及推廣活動專案、計畫。
  • 3. 會史空間經營小組,負責籌辦、經營會史展示空間,保存會史相關文物之完善、監督會史相關文物之狀況,積極提倡、活躍會史展示空間之使用與曝光度。
§6-1
  •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祕書一名,由各組委員互推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組長遴選之。必要時,組員得擔任一組以上之工作小組。
§7
會議舉行
  • 1.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 本委員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 3.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與會。
§8
經費來源
  • 1. 經費來源為每學期由財務部以歷屆結餘專款專用編列五萬元。
  • 2. 前項金額不計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歷屆結餘經費管理辦法」之提領金額。
  • 3. 必要時由學生會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
§9
預算編列
  • 本委員會之預算由主任委員提交至學生會行政中心財務部依法編列之。
§10
聘請顧問之條件
  •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校外編輯及諮詢顧問得經議會同意,應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預算,支領出席費、審查費等相關費用,或依照「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顧問聘用與管理辦法」辦理之。
§11
成立及交接事宜
  • 學生會長須在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向學生議會提請任命,學生議會同意後,需於兩周內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第一次會議召集人,進行主委與副主委選舉,並於下屆本委員會成立時進行交接。
§12
人員出缺及遞補
  • 本委員會若有退出者,其應另徵一人取代其職且不得由原委員擔任,並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任命之。
§13
各級單位應配合事項
  • 本會各行政、立法單位應有專人負責蒐集呈繳文史資料,且應配合本委員會業務需要,提供必要之資訊及協助。
§14
決議之位階
  •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或依學生議會各項會議決議辦理。
§15
條例之修正與公布
  •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通過經會長公佈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