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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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2.9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議場規則

共 1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1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後通過全文 16 條
§1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議場(以下簡稱會場)之使用與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2
  • 1. 會場內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席次之排列,於每屆第一會期開始後三個月內,由議長召集各議員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 2.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議員親自抽籤定之。
§3
  • 一、主席臺之左方設祕書長席。
  • 二、主席臺之右方設議員席,其後附設旁聽席席位。
  • 三、議員席前方設行政中心席位,其後附設隨員列席席位。
§4
  • 學生議會常會、臨時會舉行時,議案主審委員會負責報告之委員,坐於規定席次。
§5
  •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旁聽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6
  • 會場門內設簽到處,以備出席議員、行政中心列席、旁聽人員簽到。
§7
  • 1.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
  • 2. 非議員不得坐於議員席位,非列席人員不得坐於列席席位。
§8
  • 1.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會議主席得強制其離場;若學生議員提起抗議,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 2. 會議主席亦得就前項紀律相關問題,併同裁示交付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懲處。
§9
  • 議場之管理,由學生議會祕書長負責。
§10
  •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自通過日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