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議場(以下簡稱會場)之使用與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
← 回總覽
立法 · 2.9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議場規則
第20屆 現行
修正沿革(1 次)
- 1. 會場內學生議員(以下簡稱議員)席次之排列,於每屆第一會期開始後三個月內,由議長召集各議員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 2.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議員親自抽籤定之。
- 一、主席臺之左方設祕書長席。
- 二、主席臺之右方設議員席,其後附設旁聽席席位。
- 三、議員席前方設行政中心席位,其後附設隨員列席席位。
- 學生議會常會、臨時會舉行時,議案主審委員會負責報告之委員,坐於規定席次。
- 開會時,非出席列席、旁聽人員,不得進入會場。
- 會場門內設簽到處,以備出席議員、行政中心列席、旁聽人員簽到。
- 1. 會議進行時,會場內應確保寧靜。
- 2. 非議員不得坐於議員席位,非列席人員不得坐於列席席位。
- 1.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會議主席得強制其離場;若學生議員提起抗議,會議主席應強制其離場;經強制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休會或延會。
- 2. 會議主席亦得就前項紀律相關問題,併同裁示交付學生議會程序暨法規委員會懲處。
- 議場之管理,由學生議會祕書長負責。
-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自通過日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