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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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20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締約標準作業條例

共 8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6.09
修正沿革(1 次)
112.06.09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8 條
§1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合約之簽定、審查、流程之監督等,除特別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辦理。
§2
  • 1. 凡本會簽定之合約,均為一式三份,由締約之兩造及學生議會各執一份。
  • 2. 締約時須由學生會長,或其他經由學生會所派任之締約人一名,須再由學生議會派任見證人一名,避免嗣後有所爭議。
  • 3. 本會簽定合約時,須由學生行政中心加蓋學生會會章,並應提報至學生議會祕書處備查,始得視同本會合法簽定;由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簽訂合約時亦同。
§3
  • 凡本會所簽訂之合約,不分所別,均須事前知會並提案至學生議會通過,派任一名見證人後始可簽定,其特約商店之合約簽訂及另有規定及決議外,不在此限。
§4
  • 本會所簽訂之合約之關係金額高於伍萬以上時,須經過學生行政中心召開常務會議,經幹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可向學生議會提案審查。
§5
  • 本會所簽定之合約如遇學生議會休會期間,須發函通知學生議會合約簽定事由,並檢附合約書及相關文件至學生議會祕書處,待財務委員會過半同意及主任委員確認後,方可經議長簽核,始可簽定,並於學生議會休會期結束後之首次常會,提出合約簽訂追認案。
§6
  • 凡未依本條例規定所簽訂之合約,則不具學生會締約代表性,視同合約簽定無效,其責任歸屬由該合約簽訂者自行負責,該主管機關負責人將具連帶責任。
§7
  • 1. 凡本會簽訂之合約,其外部機關之責任追究有任何針對學生會組織之權益受損時,學生議會須函請學生評議委員會審理,由評議委員仲裁合約簽訂效力並裁決之。
  • 2. 評議委員涉及締約過程及內容時,應迴避之;締約主責單位為學生評議委員會,或締約內容超出評議委員專業範疇時,則應委任法律專業人士仲裁其合約效力。
§8
  •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學生會會長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