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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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1.14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急難救助條例

共 14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2.03.22
修正沿革(3 次)
112.03.22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7、10、12 條
111.06.19第十六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通過全文 00 條
106.06.05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14 條
第 一 章 總 則
§1
立法目的
  • 針對本會會員之急難事件予以適時援助,發揮學生互助、學生自治之精神,凝聚校園認同,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適用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定。
§2
會員之定義
  • 本條例所稱之會員為發生意外時該學期繳納學生會會費之本校學生。
§3
經費來源
  • 1. 經費來源為每學期由財務部以歷屆結餘專款專用編列五萬元。
  • 2. 前項金額不計入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歷屆結餘經費管理辦法之提領金額。
§4
意外之定義
  • 本條例所稱之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所致者。
§5
身心障礙之定義
  • 本條例所稱之身心障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該法相關規定。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
§6
急難救助標準
  • 1. 會員因發生意外致以下情形,補助金額如下:
  • 一、住院七日以上應予以慰問壹仟元。
  • 二、輕度障礙予應以慰問貳仟元。
  • 三、中度、重度、極重度障礙應予以慰問伍仟元。
  • 四、房屋半、全毀應予以慰問伍仟元。
  • 五、死亡應予以慰問壹萬元。
  • 2. 前項之第一款應檢附醫療證明影本;第二、三款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其餘相關證明;第四款申請文件應檢附鄉鎮區公所證明及其餘相關證明;第五款應檢附死亡證明影本。
§7
申請流程
  • 1. 學生本人或委託人應於發生事故後六月內將申請表格與佐證資料,放置於課外活動指導組學生會信箱,並以電子形式通知財務部部長確認其收到。
  • 2. 申請通過一個月內由導師、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其他相關人員,前往慰問時送達;不通過時亦同。
  • 3. 送達本人或委託人後,應請當事人或其委託人簽具領據,以便核銷。
  • 4. 當事人屬於本條例第六條急難救助標準所認定第 1 款第五項之死亡標準,經本會認定其具有申請困難事由,則可經由本會主動提出代辦申請程序,協助救濟程序。
§8
審查方式
  • 1. 財委會應召開財務委員會審查,不通過應於申請表格上敘明理由。
  • 2. 前項之會議應邀請財務部幹部列席備詢,得邀請會員或會員委託人列席。
§9
審查原則
  • 1. 會員每人僅得申請一次,應以本條例第六條選擇其中一款,且不得重複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即不予通過。
  • 2. 審查綜合考量申請時間順序、檢附文件齊全,做為審核通過之順序。
第 三 章 格式及保存
§10
表格
  • 申請表格由財務部制定,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公布於學務處及學生會之實體、網絡佈告欄上,提供學生查詢。
§11
保存及個資保護
  • 1. 申請表格審查完畢後應塗銷身分證字號、學號後掃描保存。
  • 2. 佐證資料不得留存,僅記錄姓名、系級、事由、金額於會議記錄。
  • 3. 前兩項送審之文件,應於審查通過後三月內銷毀。
第 四 章 附 則
§12
爭議之處理
  • 1. 會員對於不通過、追討之決議不服,僅得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提出再審查,不得提出仲裁。
  • 2. 再審查提出後,應召開財務及程序暨法規委員會聯席會議,應邀請會員、會員委託人、財務部幹部列席。
§13
追討之方式
  • 1. 學生對於單據造假、偽造或惡意欺騙等違法情事向財委會提出檢舉。
  • 2. 前項之檢舉,財委會應招開財務委員會審查,並應邀請會員、會員委託人、財務部幹部、檢舉人列席。由財務部進行追討,追討一個月未達成效應進行公告追討。
§14
修正及生效
  •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由學生議會通過,學生會會長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