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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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章程 · 0.2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法

共 10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3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第 2、8 條
112.06.09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修正第 2 條
111.06.19第十六屆學生議會六月常會訂定通過全文 9 條
第一章 總 則
§1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制式及使用依本法規定。
§2
  • 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以組織理念、形象之關鍵字定之,其式如下:
  • 2.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得於本法規定之使用範圍內製成旗幟,其式如下:
第二章 使 用
§3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各單位應將會徽製成旗幟並置於辦公室外。
§4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各單位會應將會徽製成旗幟並置於任一活動之適當、顯之位置。
第三章 管 理
§5
  • 本法授權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各單位,得於本法框架下設立單位徽章並設立相關管理辦法。
§5-1
  • 各管理單位徽章於使用上須保障會徽之存在及完整性,不得使單位徽章單獨使用於對外性之活動,或正式與非正式、線上及實體之任一圖文當中,以確保會徽之優先性及最高能見度。
§6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除法律或其他另外規定外,不得無故綴置各種符號。
§7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會徽式樣,若未經會務會議討論,經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核定後,於二週內送至各單位祕書處及議會核備,不得恣意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第四章 附 則
§8
  • 1.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在完成設計與規劃後修正本法。
  • 2. 在完成修法前,任一單位皆不得擅自使用各單位徽章。
  • 3. 如需特定目的而使用,須經會務會議討論及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三方代表同意之。
§9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