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議會 · 數位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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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章程 · 0.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章程施行辦法

共 7 條20屆 現行· 最近修正 民國 113.09.19
修正沿革(2 次)
113.09.19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九月常會修正通過第 3、4 條
110.08.23第十六屆學生議會八月臨時會訂定通過全文 7 條
§1
  • 為落實臺灣學生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學聯章程)意旨,健全全國學生自治、維護學生共同權益以及培力學生自治人才,特訂定本法。
§2
  • 會費學聯章程所揭示之宗旨、任務及成立精神,(除保留條款外)具有校內法規之效力。
§3
  • 適用學聯章程之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臺灣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學聯)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解釋。
§4
  • 1.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各機關及附屬單位行使其職權,應在處理校內事務外可負擔之範圍內,積極促進學聯宗旨及任務之實現。
  • 2. 應由本會之學聯團體會員代表 2 人負責,設會內學聯聯繫單位,籌劃、推動及執行學聯章程規定事項。
§5
  • 本會得在財政狀況允許範圍內,編列執行學聯章程各項任務及參與學聯培力活動所需之經費。
§6
  • 本會應依學聯章程規定繳交會費。
§7
  •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